大众网记者张稳大众日报记者袁涛
12月1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相应对策,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明显可见烟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者擅自拆卸、破坏或违法改造污染控制装置,违反上述规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压燃式、点火式发动机和以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能够运输的工业设备。 据推测,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约40~50台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已经相当于汽车的排放量,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规定》明确了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 合理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从根本上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前项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的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早期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和燃料质量标准。
《规定》建立了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应源控制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和编码管理制度,明确登记时限、登记内容、信息变更等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料质量标准、登记信息、监督抽取和标准排放等内容,行业主管
新添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必须在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天内,通过互联网和现场等向设有最近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遣机构提供注册信息。 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前项规定提供注册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全体人员必须在30天之内变更注册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被废弃的情况下,所有人都必须在30天之内解除登录。
为了适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明显可见烟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是加强使用环节中的监督管理,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宅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三,依法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明确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类型和限制排放值,第四,监督测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测定不合格 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监测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管理,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用户擅自拆除、破坏、违法改造六、规定相应的引导、鼓励措施,政府优先选定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废除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七、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举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废气污染行为。
《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在按规定注册信息、超标排放、滥用污染控制装置、拒绝监督检查等方面负责。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未按规定提供注册信息,或变更注册信息,取消注册信息,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责令修改限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5000元罚款。 在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明显可见烟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破坏或者违法改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的情况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拒绝监督抽样的,有关部门责令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