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的来源_探讨房地产税|在减税降费的现阶段为什么还要开征?

房地产税是党中央确立的重大立法事项,已经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成为社会和行业讨论的焦点。

尽管如此,立法的想法和方案还没有明确,所以谁都是基于经验和预想进行解读的。 减税费背景下为什么要征收房地产税?如何保证纳税人之间的公平负担? 现行房地产税制应如何调整?纳税能力不足时可以接受照顾吗? 家庭的基本居住面积可以免税吗? 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追究总是表明他们对房地产税合法性的不安。 特别是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法的小所有权房屋和权利受到限制的农村房地产,如何从法律上提高税收性,至今尚未产生明确统一的意见。 财税法律和政策的专家,其立场往往表现为互相左右,自己很难说。

如果把房地产税放在孤立的封闭环境中,很难解决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担忧。

特别是如果能够分割这些系统问题,变成纯粹的技术问题的话,似乎都能找到既成的答案。 例如,当被问及对房地产征税的理由时,我们可以从产权的社会义务或者权利者从政府公共服务中获益的角度来回答。 但是,有意被忽视的事实是,房地产已经收入很多,并没有履行社会义务。 房地产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权利税、印花税、所得税,房地产的所有者需要缴纳城镇土地的使用税、房地产税。 在此前提下,如果不继续征收新的房地产税,必须进一步量化财产的社会义务和公共服务利益,才能说明新的税收合法性。 并且,人们不断追问为什么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征税,其权利被物权法承认,可以回答是受到保护的产权。 但是,随着使用权的期限临近,不可否认地上的房屋会因权利的不确定性而被削减。 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自动更新,但没有说明能持续多久、需要支付费用、支付费用的基准。 如果财产权利面临这么大的不确定性,人们就会质疑征税的正当性。

对小产权室的征税也是如此。 我们根据税收平等原则,可以论证房地产税不必考虑财产是否合法,只要现实存在,就可以一体征收财产税。 课税不是承认合法性,如果是违法建筑就要拆除。 但是,所有权小的房屋确定后,如果要拆除的话,即使顺利通过房地产税的立法,也可以想象征收和管理有多难。 你能强制执行小产权室吗? 正如《税收征管办法(征求意见草案)》所设想的那样,对不动产设定优先补偿权,交易能否在过户时一并处理同样尴尬的是,农村宅地所建的房屋,交易机会受到严重限制,政府能否为其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无法自由交易。 农村房地产的价值已经被严重忽视,必须向其居住和所有征收房地产税,给农民其正当性。

对于未用于经营的自营房地产,许多税法专家强调,基于产权保护的立场,不会损害财产本身,财产税只是围绕财产不会影响财产本身的要求不相矛盾。 如果法定免税基本上复盖第一套房,只要从第二套房征收房地产税,这个说明基本上就可以入门。 因为第二套房一般不在自己房间使用,所以可以租出去拿出收益。 没有租金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税的压力,也被用于租金和利用以抵消不动产税的经济负担。 但是,这样一来,房地产税似乎成了收益税。 但是,中国已经对房地产收入征收所得税,如何解释这种重复征收成为新问题,影响房地产税的合法性论证。 另一方面,财产是否被出租,是否被用于营业,是财产权利者的自由。 房地产税介入后,即使不租赁和对外营业,也必须承受税收负担,当事人的自由受到限制。 如果税率过高,多年后征税的金额将超过全部财产价值,实际上构成财产征收。 无论收益理论的依据在学理上是多么充分,这些结果都会在公众心中遇到正当性的挑战。

税基幅度狭小、税收重量重、减税免税、纳税时点等技术问题,税收的正当性更为根本。 公众如果不从心底承认房地产税,就不能有良好的纳税依从性。 20世纪80年代,由于财税负担超过了人们的负担能力,美国发生了大规模的抗税斗争,各州对房地产税采取了限制措施,防止了税负影响人们的基本生活。 这些手段当然可以为我国学习,但他们解决的问题仍仅限于技术水平,税收负担不应过重。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更为根本,表明房地产税的正当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确立以自我为中心的理论,更重要的是,这些表现深入人们的心中,为许多纳税人所接受和实践。 否则,房地产税的推广过程一定很困难。

房地产税的正当性首先是在减税费用的现阶段为什么必须征收房地产税。 在这一点上,仅仅完善地方税制体系是不够的。 在一个国家的财政体系中,地方税是否完整不一定影响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 政府内部的财政调整和利益分割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另外,考虑到地方居民已经承担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和土地转让金等非税收收入,也可以从税制结构调整和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的角度探讨房地产税的合法性。 尽管目前地方居民缴纳的税收已用于高级财政的正当用途,但本级财政目前的收入不能满足公共服务需求,选择公平分配库存房地产是可接受的选择。 从这个角度来说,房地产税不是对房地产征税,而是根据税收负担能力分配公共服务的成本。 以此为中心,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生存权的保障,评价房地产权利者之间的公平负担,评价保障房地产税用途的目的性。 只有这一观点,我们才能期待透明负责的政府,体验财政收入的合理需求,监督资金用于最佳项目。

为了寻求公共合作,理解房地产税的正当性,有必要进入深化改革的视角。 政府将来要依赖更多的税收、非税收收入,不是土地转让金和债务融资,而是考虑到城市土地使用权年限有限、小产权住宅前景不明、农村住宅和建设用地转让受到限制等问题,现在即使不能做出具体的方案,也应该明确说明改革的方向,以赋权方式交换房地产税支持 例如,对于不同种类的房地产,随着权利开放逐步推进房地产税,可以有效缓和矛盾,减少抵抗。 根据该方案设计,尽管房地产税短期内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收,但中央需要全面考虑和统一安排,比全面强力推进的激进更有利于税制的稳定变革。 信息公开、过程透明、公众参与、协商共治,本身就是提高房地产税合法性的途径。

也就是说,无论是正式宣传还是理论研究,房地产税都必须首先解决其合法性。 在现代社会,合作遵循的前提是理解和接受。 无论技术问题多么困难,都能找到解决办法,而且能做到完美。 正当性不牢固的话,就会失去方向性,税制的基础会变得不稳定。 因此,房地产税改革除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之外,还需要以此为契机,以给予公众明确的改革承诺、赋予权利的方式来交换房地产税的支持。

(作者是武汉大学财税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的原标题是“克服房地产税改革的正当性不安”)。

责任编辑:庞静涛的消息,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新闻报道: 4009-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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