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_闪婚十几天后闪离 女方不还彩礼 男方父亲:那是我一辈子的积蓄

原稿来源于“晚上800”

记者: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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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现场的母子在嚎啕大哭

在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民事纠纷案件的现场,被执行的父子被拒绝合作,母亲叫周英,女儿叫孙玲。 法院判决周英和孙玲将88000元彩礼还给名叫李勇的男子,但母女拒绝履行。

李勇

周英说,女儿被对方起诉离婚本身就是没有面子的事情,但是现在,对方要求女儿把彩色礼物还给自己,实在难以接受。 孙玲告诉法官,自从结婚以来,她多次遭遇家庭暴力。 那么孙玲和前夫李勇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呢?

熟人在二月份结婚后又分手了

孙玲和前夫李勇的纠纷,始于匆忙结婚。 2013年10月,据26岁的孙玲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吉水乡,29岁的李勇。 当时孙玲在浙江工作,李勇则在广州工作,两人只能通过网络联系。 这些年轻人的交往,得到了双方家庭的支持。 两个多月后,孙玲和李勇在老家见过一面,见过面后,他们对对方很满意。

李勇

第二天,李勇和孙玲决定订婚,2013年12月30日收到了结婚证书。 双方将于两个月后的2014年2月9日举行婚礼。 根据当地的风俗,李勇交了8万8千元礼物,给女性买了12690元的金饰品。 在拿到结婚证明书的第二天,两个年轻人又回到各自的工作小镇,直到过年再次见面。 2014年2月9日,李勇和孙玲如期举行婚礼。 但仅十几天后,李勇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孙玲离婚。

除离婚外,李勇还向法院提出了另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孙玲退还彩礼和四金97800元。 对此,法院判断孙玲父子应该妥善归还李勇88000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孙玲一家认为很不公平,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 2015年7月,吉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孙玲家。 孙玲父子因法院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法院作出了拘留孙玲15天的处罚决定。 在带她去医院体检的途中,法官遇到了她激烈的抵抗。

李勇

六年内你不能收回彩礼的钱

李勇的父亲李政文说,儿子结婚那天,在这个重要的日子里,他和孙家并不觉得很吵闹。 李家准备了4辆去接新娘的车,孙家要了8辆车。 李政文说,终于解决了迎亲车的事,孙玲到家后也有各种不满。 婚礼结束后,孙玲没有直接回老家,孙玲的父亲孙平说,女儿回老家是因为李家遭受了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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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矛盾的原因,李家和孙家各有其词。 后来李勇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短暂的婚姻,对两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孙平说,得到的彩礼作为陪嫁钱归还给了对方。 因此,他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此案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6年6月30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吉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要求当事人按照惯例返还所发放的彩礼的,有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三)结婚前发放,给予者生活困难的;

李勇

法院认为,彩礼以订婚双方将来结婚为目的,根据农村的习俗,一方支付对方的金钱和实物。 原告李勇和被告孙玲在结婚登记后举行了结婚典礼,从2014年2月9日举行结婚典礼到2月16日分别生活,时间很短,法院认为李勇的诉讼请求应当适当归还。 但孙玲和母亲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 因此李政文申请吉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年来,执法法官每年都去孙玲家。 在此期间也收罗了所有强制手段,但没有执行。 李政文说,为了这场诉讼,他辛苦了六年,没有了自己一生的积蓄。

原告声称自诉双方达成了调停协议

法院在孙玲母女的银行账户上没有发现可行的财产,李政文说是因为她们转移了财产。 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刘忠瑜说,通过刑事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诉实现自己的权利。 自诉案件是受害者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拒绝执行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裁定,侵犯执行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李勇向法院自诉。 受此事件影响,法官并非急于开庭,而是想通过调停来解决。

吉水县人民法院的廖珺法官前后听取双方的意见,发现双方对彼此的不满很大,希望能尽快从这场纠纷中解放出来。 分别对双方讲了两次后,廖珺就此事触底。 第三次,廖珺邀请双方到法院直接协商,为双方申请法律援助。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玲归还李勇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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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男人结婚,女人结婚”,在此事件中,当事人彼此不知道,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轻率结婚,给自己和各自的家庭带来了很多麻烦和烦恼。 婚姻不是儿戏,要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 (除法官外文章中的人物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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