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_【精研服务】逃债欠薪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六、逃债不领工资的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曹某注册成立a公司,b财富网站。 后曹某以a公司的名义,利用网络宣传推进其“P2P”投资模式,以投资资产管理、承诺高额收益的方式,通过该公司经营的b财富网站,非法吸收斗某、陈某等460人的资金共计3000万元。 截至事件尚未偿还317人的1200多万元资金。 后曹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改变公众存款吸收,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科金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改变公共存款吸收,扰乱金融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疑问的,应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更公众存款金额的,企业非法吸收或变更公众存款金额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更公众存款的,企业非法吸收或变更公众存款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额超过50万元的

(四)有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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