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华为了_商标撤销情形“通用名称”“连续三年不使用”“不良影响”的认定

我国商标的注册量近年来急剧增加,在注册商标数大幅增加的背景下,由于认识的延迟和利益的驱动,不符合规定和基准的商标经常已经注册。 商标权人应当意识到商标并非注册成功,并获得相关权利。 不符合规格的商标可能由商标局自主撤销,或者可能由其他个人或主体申请撤销。 本文提供三个案例中商标被取消的情况及相关认证,供读者参考。

一、情况1

注册商标是在那个审定中使用的商品的共通名称

(一)基本事件;

1935年,梦想公司在上海正式开工。 SIMMONS的发音相似,被解释为代表品质和意义的“苹梦思”。 20世纪30年代的《申报》上刊登了SIMMONS梦想床垫的广告,由于战争的原因梦想公司渐渐从中国市场消失了,“梦想”这三个词已经为中国人所熟知。

2005年,SIMMONS梦想回到中国市场。 目前,梦想公司在华北、华中、华南等重要省市开设了80多家店铺,经营高档弹簧床垫、舒适椅子、沙发等家具产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认为“席梦思”的商标在“家具”中的长沙发床弹簧床垫褥垫(亚麻制品除外)垫子“等商品是《商标法》第11条第1项第(1)项规定的商品的共同名称,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垫子等商品中

(二)审判观点;

首先,中国相关人士认为榻榻米梦思已经指向弹簧床垫商品,必须认定榻榻米梦思构成了约定俗成的共同名称。 其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西蒙斯的梦是西方式的弹簧床的总称,弹簧床被直接称为SIMMONS的梦,榻榻米梦被直接解释为弹簧床。 最后,本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截止到2013年7月22日,榻榻米梦思已经成为弹簧床垫的代名词。

以申请商标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基准,相关的一般人认为榻榻米梦想可以指床垫商品,现代汉语辞典也将榻榻米梦想作为弹簧床垫的商品名,因此商标审查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肯定会认定申请商标为通用名称。

(三)律师观点;

1 .共同名称的范畴

(一)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共同名称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名称。

(2)相关的一般公众认为某名称指某商品的,应认定为约束俗成的共同名称。 专业的工具书、词典等中记载着商品名称,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共通名称的参考。

(3)约定俗成的共同名称,一般以全国有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判断标准。 对于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该相关市场的共同名称可以由人民法院认定为共同名称。

(四)商标申请人知道或告知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某些地区是一般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申请注册的商标视为共同名称。

2 .时间维度中共同名称的认定

人民法院审查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共同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当注册被批准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时,判断注册被批准时的事实状态是否属于共同名称。

3 .如何合理使用商标,避免成为通用名称

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显着性强的商标,在商标意义上使用。 在推进商品宣传的过程中,特别要区别商品名和商标,避免使用商标名来代替商品名。 必须将他人注册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其他记述性说明等,立即开始维权行动,立即停止不当的使用行为,要求防止商标在市场上作用通用的名称来淡化其显着性。

二、情况2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lamy )

(一)基本事件;

广州惠恒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惠恒源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交了“LAMY”商标(简称复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号为6924534号,专利权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第9类潜水服,潜水服 约瑟音乐美有限公司(简称约瑟音乐美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3年未使用的取消申请。 此案历时4年,经撤销申请、撤销审查、一审、二审,最终以复审商标撤销。

(二)审判观点;

本案的焦点是: 1、惠恒源公司使用的泳镜和核使用的潜水服、防护面罩、潜水装置、潜水面罩、防护帽是否为类似商品2、类似商品的使用在制度中是否取消实际有效的商标使用。

关于第一个焦点,“潜水服、防护面具、潜水装置”等商品属于第9类0919组安全救护器具,“泳镜”属于非规范商品项目,“游泳镜”商品于2016年重新登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 09类0919组。 2010年权利者申请的“泳镜(眼镜)”被注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实施后的商标事件管辖和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决定商标法修改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事件,适用与其实施前发生的行为相关的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在实施该决定前发生,直至该决定实施后的行为 因此,应用旧的商标法和“区分表”,“游泳镜”不属于0919组,两审法院在潜水活动上有一定的专业性,潜水用具的消费组、销售渠道等与游泳用具有一定的不同,不应认为是类似商品。

第二个焦点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取消制度的设立当初是商标权利者的限制,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救济,取消制度不得将商标使用扩大保护为类似商品的使用,取消商标使用应以确定的商品使用为限度。

(三)审判的意义;

二审法院不承认惠恒源公司提出的使用商标的证据,合理,在此也向商标申请人申请保护商标注册时敲响了警钟。

第一,商标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选择与实际使用的商品最密切的“区分表”商品名最符合的项目名提交注册申请,在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得到实质性的保护,避免商标资源闲置。

第二,《实施条例》应根据发布商标申请的《区分表》申报。 但是,给予了不规范的项目名称补救途径:必须附上其商品和服务的说明,并且提供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名称的商标补正机会。 因此,商标申请人实际使用过产品,其商品项目不包含在“附表”中,所以也可以用实际使用名称申报审查员决定的事项。

第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区分表”与时俱进,但延误明显,商品实际使用过程中商品名称始终具有中国特色,因此商标申请应关注“区分表”的修订情况,及时补充公司和商品实际使用的最规范的商品进行注册申请。

(四)律师观点;

1 .判定为“实际使用”

(一)商标权人自行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他不违反商标权人意愿的使用,可以认定为实际使用的行为。

(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认可注册的商标有微妙差异,但其特征未改变的,可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有实际未使用注册商标、仅转让即可行为,或者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或其注册商标有独占权利的声明等,不得认定为使用商标。

(4)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中止使用,商标权人有意实际使用商标,需要实际使用,但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以承认正当的理由。

(五)商标的“使用”行为应限制使用的商品

(六)象征性使用是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2 .商标对指定商品使用具体的表现形式

(1)直接贴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用刻印、烙印、编织物等添加商标,或者在商品上添加铭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格表等

(二)商标用于商品销售相关交易文件,用于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书、报关文件等

(三)商标用于广播、电视等媒体,分发给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广告牌、邮递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使用商标或商标进行商品广告

(四)商标用于展览、博览会,包括展览、博览会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3 .商标使用指定服务中的具体表示形式

(一)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指南、服务场所招牌、店铺架构、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便笺和其他指定服务相关的物品

(二)商标用于与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发票、汇款发票、服务合同、服务维护证书等

(三)商标用于广播、电视等媒体,分发给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或以广告牌、邮递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使用商标或商标进行服务的广告宣传

(四)商标用于展览、博览会,包括展览、博览会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4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二)政府的政策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向商标注册人负责的正当事由

三、情况3

以不良影响撤销(海关)

(一)基本事件;

临沂市某裤业有限公司第1218539号图形商标近似海关纹章,注册商标局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撤销了此图形商标。

(二)审判观点;

前项所述的证据资料包括商标注册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商标注册者允许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后提出申请。

[5]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二十、人民法院审理连续三年取消停用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实际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不违反其他商标权人意愿的使用,可以认定为是实际使用的行为。 实际使用的商标和承认注册的商标虽然有微小的不同,但是没有改变其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实际上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也可以行动或者声称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或者对其注册商标有专有权等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中止使用,商标权人有意实际使用商标,需要实际使用,但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承认正当的理由。

[6]《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有关标识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情况时,必须考虑该标识或其构成部分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7]《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格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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