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外资保险_保险套路调查│中国银保监会:保险销售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自10月21日起,媒体一直关注的重大疾病保险套件调查取得新进展,最近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从12月1日起制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尊重被保人获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条款不合理或者违反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不得设置支付保险金的条件。

大病保险的四类问题是投诉的焦点

10月21日,媒体发行了“生病后合同被单方解除,同一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容易申请,重大疾病保险多”等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从10月21日开始,媒体一直关注保险合同的重大保险要求的难度,随着报道的加深,一部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道路浮出水面。 “被要求的话,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只谈利益风险”“同一条款的意思表达”“合同中排除责任扩大”“接受保险加入合同(原本)”等成为市民投诉的焦点。

媒体连续报道后,10月30日,中国生命、泰康生命、合众生命、泰康在线、平安保险5家公司首先简化了索赔手续,10月31日,投保人在索赔时表示无需提供合同原件和保险单,太平洋保险、华夏保险、民生保险3家保险公司也在索赔时对照原件进行复印 11月1日,新华保险也表示不要求投保者投保合同正本。

就此,中消协表示缔约方有权保存合同原件,一方无权索取另一方的合同原件。 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取得原件,发生纠纷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合同原件,或者消费者向法院申请交易。 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的,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

制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获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消费者投诉的问题,11月1日,记者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的要求发了信,至今还没有回答这个采访问题。

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的指导意见》。

其中,媒体报道的“同一条款的两个含义表达”“合同中的排除责任在扩大”“保险合同如天书一样过长”等热点问题被修正。

针对“合同中排除责任在扩大”的问题,新修订了“健康保险管理方法”,要求“包括继续保证条款在内的健康保险产品在继续保证时不得向保险公司承诺减少保险责任的权利和增加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针对以往保险合同中“同条款的两种含义表达”现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尊重被保险人获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不得将条款不合理或者违反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而设立”。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被保险人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诊断为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费. "

针对“保险合同如天书一样过长”的现象,“保险公司不得出售健康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 不要隐瞒责任免除。 不要误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的保险、医疗、疾病等专业术语提问时,保险公司必须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说明。”

中国银行保监会: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组织问责制

华商报11月8日在中国银保监会主页上发表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体制的指导意见》也表示,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查结果纳入机构综合业绩评价体系。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查结果纳入机构说明责任体系,对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查发现的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承担说明责任。”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审查结果纳入绩效评定、岗位调整、职业发展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效提高全体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度,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中国银行保监会陕西监管局:

从严格、迅速、复检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在媒体发行的“生病后合同单方解除,同一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易索取,重大疾病保险多”等报道后,华商报给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发了信。

最近,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表示,除依法实施日常投诉案件调查外,还将实施严格、迅速、再调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局的回信,针对管辖区市场的实际情况,该局不断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多维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通过“信访、电、网”四个一体化消费投诉渠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在全省各市保险业协会统一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 指导实施辅助监督管理措施,巩固机构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更有效规范消费投诉处理。

同时,该局将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源头管理,不断丰富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及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逐步提高消费者的保险认知能力和自我维护能力。 记者陈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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