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公司分公司_东旭光电被问询:手握183亿为何还不起20亿的债?

中新经纬客户于11月20日在电力会计上累积了183亿元的货币资金,但不能支付20亿元债券的利息,东旭光电的这一雷电备受瞩目。

20日中午,深层发出询问信,要求说明目前持有的货币资金是否受到限制,潜在的受到限制的情况。 另外,如果到2019年第三季度公司账簿上显示存在大量货币资金,将详细说明本次中期票据未能按期兑换的利息支付的具体原因、今后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等。

据深交所报道,11月19日,根据东旭光电公开公告,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债券简称: 16东旭光电MTN001A,债券代码: 101659065 )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二)”(债券简称: 16东旭光电MTN001B债券代码: 1016565066 ) 应于11月18日完成偿还,但由于资金暂时短期流动性困难,上述品种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及相关偿还款,其中22亿元品种一投资者的出售额为18.7亿元,利息总额为19.69亿元的品种二支付利息为0.41亿元(利息支付累计

根据东旭光电公开的《2019年半年报告》和《2019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馀额截止到6月底为196.08亿元,其中限制资金馀额为42.21亿元,截止到9月底,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馀额为183.16亿元。

对此,深交所要求东旭光电就以下事项进行验证和说明

第一,关于货币资金的状况和用途,东旭光电迄今为止向深交所咨询的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馀额为237.95亿元,其中募集资金馀额为102.72亿元,限额资金馀额为23.52亿元,实际可用资金馀额为111.70亿元。 公司估计未来一年资金需求139.65亿元,资金短缺27.94亿元。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馀额为215.08亿元,其中募集资金馀额为91.99亿元(包括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0亿元),限额资金馀额为24.16亿元,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馀额为98.93亿元。 公司估计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贷款,一年内到期的其他应付款和流动资金需求合计为134亿7800万元,资金不足为35亿8500万元。

截至2018年底,贵公司货币资金馀额198.07亿元,其中招资馀额83.96亿元,限额资金馀额48.90亿元,非限额资金馀额65.20亿元,主要与安全运营资金需求、经营扩张流动资金需求、研发投资和生产线技术改造资金需求、投资并购项目资金需求、利息负债周转资金需求和 同时,贵公司在信中说,除公开的48.90亿元限额资金外,货币资金不存在其他(潜在的)限额安排,也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其他相关公司联系、共享账户、其他协商约定等情况。

深交所的要求,详细说明(1)至今为止所持有的货币资金的状况。 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仓库、保管类型、使用安排及其推算依据等(2)相应货币资金受限或潜在限制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金额、限制原因、对应的信息披露状况等(3)问题(1)、(2);前期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信息的披露状况,表示到2019年第3季度为止你们公司的账簿有大量货币资金的剩馀时, 详细说明本次中期票据未能按期偿还的利息支付的具体原因(4)公司对上期深层关系的咨询邮件的回答和定期报告书中记载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正确、完整进行说明。 请年审会计师核对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根据东旭光电于2019年8月31日发表的《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19年6月底,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财务公司”)的存款馀额为87.78亿元,贷款馀额为0元。

深交所要求: (1)以清单形式说明公司2019年以来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公司目前财务公司存款贷款情况及相应资金限制情况,不限于限额金额、限制原因、相应信息披露情况等,其中重点说明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馀额是否仍为零元,如存款馀额和明

(2)将财务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相关的内部统制与风险防范制度、内部统制的实施状况、风险定期评价的状况等相结合,确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是否存在使用障碍, 及时使用相关存款,分析本次中期票据未能收回支付的具体原因,同时进一步说明公司“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有效性,说明前期公布的风险评价报告的真实、准确性。

第三,结合上述问题1、2的回答,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发生违约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第四,结合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印鉴管理情况、与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的资金交易情况和担保情况等,说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的资金占有和违反是否有向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况。

第五,就这些债券违约事项说明以后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分别说明公司现有债务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债券发行场所、发行规模、面额利息、是否设置销售条款等,分析公司以后的偿还能力,提出必要的风险。

第六,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等,包括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内,进一步检查是否有应披露的事项。

据深交所透露,东旭光电就上述问题进行书面说明,11月22日之前将向深交所的公司管理部提交说明资料。 (中新经纬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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