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运用_案说丨寻衅滋事不可取 认罪认罚非儿戏

熊某等十人凶恶犯罪组织挑衅案开始审判

12月11日,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等10人涉嫌犯罪组织的挑衅事件

一审开庭审理,湘东区检察院命令检察院支持公诉。

(审判现场)

2012年至2018年,吴某(附案处理)聚集被告人熊某、高某、皮某、肖某、刘某、喻某、吴某甲、彭某、罗某、谢某等,在湘东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遏制非恶、平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差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集团。

该小组共实施3项犯罪活动,5项违法活动。

此案是公安与检察机关联合侦查近几年刑事案件时发现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湘东区检察院迅速成立案件专责小组,介入案件,引导公安侦查取证。 案件转移审查起诉后,一边继续审查一边补充证据,与公安、法院多次召开联合会议,正确鉴定案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

认罪宽大处罚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及时处罚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解决社会矛盾也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今天

和一个小编辑一起走进了实际案例

让我看看

认罪宽大处理刑罚具体如何执行? 买卖毒品是什么罪?我们可以采用宽大的制度承认罪行,承认惩罚吗?

真诚悔罪,为自己宽大处理

2018年11月29日,曾有一位姓用微信汇款600元,向古姓购买冰毒。 古某在入款后将毒品交给罗某,要求将毒品过去送到某处,并答应给罗某100元油费,罗某曾经答应将冰毒包裹交给某处。 2019年8月28日,罗某被警方逮捕。 2019年9月19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以贩毒嫌疑逮捕了罗某。 2019年10月12日,南康区公安局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在值班律师的证言下,检察官向罗某认罪,朗读宽大制度的告知书,通知被告人有可能认罪的法律结果,详细说明了该制度。 罗某当场认罪,并在认罪的案例上签字。 疑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承认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就其犯罪事实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用检察机关建议,要求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以1000元罚款。

在本案中,嫌疑人罗某认罪态度积极诚实,他的态度和行为为自己赢得了法律上的慷慨机会。

投机心理使他失去了慷慨的机会

另一方面,对于怀疑贩卖毒品的古某嫌疑犯,检察机关也给予了认罪宽大处罚的机会,但是由于在法庭上认罪,最终法律没有被宽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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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6月底,古某嫌疑人曾向某人出售过一次毒品,向肖某出售过两次毒品。 2019年7月9日,民间警察逮捕了一名老某并恢复了案件。 事件发生后,古某坦白了贩卖毒品三次的事实。 2019年8月13日,南康区检察院以贩毒嫌疑逮捕了古某。 2019年10月10日,南康区公安局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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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查阶段的记录中,古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古某承认自己在贩卖毒品,表示愿意认罪,考虑到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如实认罪,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将认罪处罚适用于宽大制度,认罪处罚知道宽大制度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对此,古某表示完全知道,没有异议。

在值班律师的证词下,古某签订了承认有罪的案件,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3千元罚款的量刑提案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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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2019年11月21日的审判中,被告人古某突然推翻了供词,法庭不承认过去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部分诚实地供词。 因此,认罪宽大处罚的条件已经不存在,检察机关决定据此改变量刑建议。

2019年11月25日,南康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古某犯毒品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3000元。

认罪宽大处罚的制度不是简单的量刑协议,在查明事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的司法制度,贯彻了“宽大坦白,严重反抗”的司法政策。 认罪处罚适用于宽大的制度,无论重罪、轻罪均可适用。

认罪签订处罚工具不是简单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院、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这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后悔的理由,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当然,如果发生证据变更等情况变化,嫌疑犯和被告人也可以提出意见,签订承认新罪的处罚书。

认罪处罚在宽大制度的适用上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量刑提案也是基于事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能将认罪处罚作为减刑的小费。

结束

监制:周文英

审查:欧阳晶

文图:湘东检察、赣州南康检察

责任篇:聂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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