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药的专利案件_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确立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图为审判现场

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判决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和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昊威经营部)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认定,腾达公司制造、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法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敦骏公司系ZL02123502.3号是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者,即“简单访问互联网运营商门户的方法”。 该专利涉及Web认证因特网技术,提出了使用Web虚拟服务器在认证页面(强制门户)上的强制登录方法(参照图1 ),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路由器。 腾达公司是国内大型网络通信设备和方案的供应商,路由器是其主要产品。

图1 :侵权产品说明书中宣传的Web认证功能

2018年7月,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腾达公司不允许制造、销售,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不允许销售的3种路由器产品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和生产模具,赔偿敦骏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用户使用被告侵权产品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时,由于再现了侵权专利权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方案,达成公司未经敦骏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被告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敦骏公司的侵权专利权,停止侵权,破坏经济损失 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出售被指控侵害的产品,但可以提供产品的来源。 认为该产品只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再现专利案的情景,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应停止侵害,免除其赔偿责任。 2019年5月6日一审判决: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承诺销售、销售交易过的路由器产品的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外路由器产品的腾达公司赔偿敦骏科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腾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判决,改判驳回了敦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受理此案,组成合议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指控侵权的3种路由器产品在“Web认证开放”模式下的使用过程,全部在涉案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内(参照图2 ),达成公司制止侵权, 认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腾达公司拒绝提供有关侵权规模的基础事实,对专利技术贡献度的考虑没有正确的计算依据,不支持腾达公司二审赔偿额过高的各项抗辩主张。 根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由法庭宣布判决,判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图2侵权产品与侵权专利的技术比较(上为侵权专利的技术图样,下为侵权产品的工作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以下重要规则: (1)请求权是制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说明请求权的相关内容。 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的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帮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精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的解释不应当取代在限定权利要求过程中的权利要求的地位和作用。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在不特别指出说明书的情况下,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理解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的全面认识, 将在逻辑上定义权利要求书,以适合于权利要求的具体上下文,符合本发明的目的,其必须旨在实现本发明的权利要求。 (二)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硬化为被告侵权产品,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完全独占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发挥不可替代的实质作用,即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该侵权产品时能够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的过程的; 被告侵权行为人应实施该专利方法,认定侵犯专利权人权利(3)专利权人声称按侵权利益确定赔偿额的,侵权规模是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事实。 专利权人对这一基础事实负有初步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拒绝对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资料,无法正确确定计算侵权利益的基础事实,对此不考虑提出的对侵权利益贡献度等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出于专利法鼓励科技进步的立法目的,充分考虑了新技术领域的行业特征,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的方法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实质性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 同时,进一步加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应用,强调侵权规模的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最重要的地位,就侵权赔偿计算引导和促进诉讼双方形成实质性答辩。 此案审判对于统一互联网通信领域的方法专利侵权审判标准,公平合理地拓展专利权保护空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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