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判决上诉人无锡海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海尔公司)和上诉人弹性测量系统弹性推进公司(简称弹性测量公司)、原审被告日中友好医院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果认定,海塞尔公司承诺制造、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中日友好医院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庭取消了原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弹性测量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弹性测量公司是专利号ZL00805083.X号,“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这一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6年2月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中日友好医院使用的“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装置”产品由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 要求日中友好医院停止侵权,黑塞尔公司宣布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合理支出166.0582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批准黑塞尔公司3种产品的技术方案进入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使黑塞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销售,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和合理支出166.0582万元。 海斯克尔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判决,改判驳回弹性测量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或者返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7月8日组织审前会议,7月9日进行非公开开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综合考虑本案的现有证据,干涉方案专利采用"同时观察+全接收"的技术方案,在"一边发生切变波一边用接收到的超声波回波进行观察"的同时,完全观察到切变波在粘弹性介质中多点传播的技术效果 另一方面,诉讼侵害的技术方案采用“延期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方案,其作用机制是“确保收集到的超声波数据的基准点静止,进行计算时不需要进行超声波探头的运动补偿”,该方案的技术效果减少了计算时间,降低了系统的复杂性和成本 因此,被告知侵害的技术方案的“延期观察+部分接受”的技术特征与干扰方案权利要求1的“同时观察+整体接受”的技术特征不同,与干扰方案权利要求1、16所述的技术特征相比,至少缺少一个技术特征,因此进入干扰方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中确立并继续加强下列审判规则:
1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
从产生或作用角度来看,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明确和简要表达保护请求的范围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反映了本发明或实用新颖的技术方案,描述了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技术特征,其作用在于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即,通过向公众公开构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包含的技术特征,可以让公众明确知道实施哪种行为会侵害专利权,从而在向专利权者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的同时,确保公众使用技术,以其他方式创新技术的自由 只有全面和充分尊重账单上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社会公众才能根据账单内容的不可预见变动来适应,保证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实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使用在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书、与相关权利要求有另一项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生效的权利无效宣言审查决定书等中所记载的内容。 解释时不能脱离上述内部证据,解释时必须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
2 .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将被告的侵权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的具体专利请求权进行技术特征核对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和关键技术特征核对的结果,也是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依据,人民法院认为技术特征核对结果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举证未达到证明举证事实存在的效果,意味着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证明,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举证事实成立。
3 .专利侵权同等技术特征的判断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判断控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 诉讼权利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在权利保护范围内的诉讼权利侵权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比, 如果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同也不相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络
编辑:永远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