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在被搜查机关首次审问之日,或者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搜查时,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律师。
搜查机关第一次审问嫌疑人或对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嫌疑人自收到审查起诉文件起三天内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天内,通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疑犯、被告人在拘留中要求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转达其要求。
疑犯、被告人被拘留的,监护人、近亲也可以代替辩护人委托。
辩护人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必须立即通知处理事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