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群人
他们被称为“职业贷款人”
他们在做什么
持正规贷款公司的名义
以营利为目的
高利率资金贷款活动
这种贷款行为
直接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日前,翔安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首次认定“职业贷款人”身份、职业贷款合同无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3月,李先生、小彭先生经蔡先生介绍向孙先生借人民币40000元,李先生、小彭先生向孙先生发行“借条”,李先生为借款人、小彭先生为保证人。 同日,孙某向小彭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40000元。 此后孙某因未在规定偿还期限内收到偿还,向法院控告,要求小彭、小李归还借款本金,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小彭声称向蔡某归还了本金33000元和利息15000元到20000元。
翔安法院是在法庭上发现的
在此次贷款纠纷事件中,蔡某作为中介人,向小彭收取的利息月利率达到5%,其中蔡某获得3%的利息,2%的利息通过蔡某支付给孙某。 另外,孙某从2016年4月到本案开庭时,作为原告在翔安法院被起诉的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有31起,蔡某与其公司合作,承认约20起贷款对外开放。 翔安法院
孙某与蔡某及其公司合作,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贷款活动,属于职业贷款行为,其贷款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案件应认定借款合同和高额利率约定无效。 李先生,根据小彭先生已经偿还超过诉讼争议“借款”项的借款金额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判决
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翔安法院的判决明确认定事实,适用法正确,应该维持,因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二审判决。 孙某宣布判决。
法官说
金融业务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调查显示,孙某多次从事对外借款业务,存在多个不同借款人,其贷款活动具有明显的经常性、职业性、营业性特征,属于职业借款人。 本案中孙某出借行为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案件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制
资料来源:海西早报
海西晨报研修记者:刘小贵通讯员:科利
编辑:杨欣审查:蔡文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