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烟花爆竹限放时间_青岛市公安局出台措施加强“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

中国山东网8月21日讯(记者杨广科通讯员张振秀) 8月22日(农历7月22日)是民间传统的“财神节”,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止在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高山区销售和销售烟花爆竹。 为切实加大“财神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管制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纵火爆竹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制定了“财神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限制管理的方案”,全市公安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和执法部门主力军的作用,全面宣传动员,引导市民有意遵守《青岛市烟花爆竹制作和销售禁止规定》。 通过严格的社会调查、严格的源头控制、严格的执法调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杜绝烟火爆竹现象,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安全危险。

在“财神节”期间,我市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合作,加强源流整治,严厉打击依法违法制作、销售、运输烟火的爆竹行为。 市内三区和高山区公安局组织警力巡视街道,准备违反街道商店和居民宣传烟火放鞭炮的人,立即停止,收到烟火鞭炮,违反依法处罚的烟火放鞭炮的,立即固定证据,扣押烟火鞭炮,依法传唤行为人, 按照上限处罚的违规起火离开现场的,追踪违规起火行为者,向依法严厉处罚的大众打110报警的,组织警力实施调查处理的违规起火损害公私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厉处罚的执法过程中,拒绝民警执法 交通警支队立足我市主要交通要道开展流动检测活动,加强高速公路道口、国道、省道及人员、车辆多的道路沿线巡逻堵塞,立即拦截可疑车辆进行检测。 地铁公安局将加强“财神节”烟花爆竹限制宣传,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防止乘客拿着烟花爆竹上地铁。

截止到今年年底,我市现行的烟花爆竹发射规定为“限制放射”,在市内三区和高山区的建设区域内,师走二十三日、除夕、正月一日、初二日、中三日、十五日等6天可以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放烟花爆竹。 今年7月19日,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烟火爆竹禁止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烟火爆竹禁止规定由“限制放”改为“禁止放”,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高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区确定了烟火爆竹禁止区。 “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法定手续实施。

关于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手机、邮寄、烟花爆竹的,依法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一)违法生产、销售、积累烟花爆竹;。 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拘禁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情节轻的,拘禁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运输烟火爆竹;。 经不允许的道路运送烟花爆竹,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所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者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可以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携带烟花爆竹到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或者根据《烟花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部门非法没收携带、邮寄、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者以非法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放烟火的爆竹。 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部门责令中止烟花,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到重罚。 未满十四岁的人不予处罚,但必须严厉管教监护人。

许多市民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储藏、运输、手机、邮寄、烟花爆竹,应立即报警。 举报电话: 110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