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烟花爆竹限放时间_明年元旦起,青岛六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将从重处罚

自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六区禁止烟花爆竹。 12月13日,青岛市政府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会议,开展了禁放管理工作。

今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烟花爆竹禁止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放规定》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岛城烟花爆竹的发射规定由“限制放射”变更为“禁放”。 《禁止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高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区(建设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前款规定以外地区(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管辖区内划定禁止放烟火的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的空置区域等特殊区域放烟火的爆竹另有规定的。

截止到今年年底,岛城现行的烟花爆竹发射规定为“限制放射”,是市内三区和高山区的建设区域,师走三十三日、除夕、正月一日、初二日、中三日、十五日等6天可以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许多百姓心中都有“情结”,传统节日、所谓的“财神节”、婚姻、开业等节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十分普遍。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近年来发生了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等事故,伴随的空气污染和噪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目前,岛城正在全力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城市,需要在市容环境、生活方式、城市文明等各个方面全面提高质量。 实行烟花爆竹禁播,是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建设国际大城市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和平青岛的重要措施。

相关链接:处罚非法起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烟花爆竹禁止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岛城违法生产、销售、储藏、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依法受到追究。

(一)违法生产、销售、积累烟花爆竹;。 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拘禁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情节轻的,拘禁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运输烟火爆竹;。 经不允许的道路运送烟花爆竹,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所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者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可以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携带烟花爆竹到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或者根据《烟花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部门非法没收携带、邮寄、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二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者以非法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放烟火的爆竹。 在禁止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放烟花爆竹的,根据《青岛市烟花爆竹禁止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下令停火,在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多污染天气中违法放烟花的,处以500元罚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晓鹏通讯员青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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