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一审_铜陵一“套路贷”涉恶案首要分子一审获刑十一年

最近,张某等9人“修路贷款”的案件在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 第一分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9万元的第一分子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款7万元。 其馀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监禁4个月,缓刑6个月,被处以罚金。

法院于2017年,被告人袁某、张某召集被告人后,由某、邢某共同出资,在芜湖市租赁办公楼,以所谓“车好租赁公司”、“车立租赁公司”的名义开展了所谓“一开”、“二开”借款业务(即所有人借款时将车交给“公司”)

受害人签字借款后,袁某、张某等认定受害人违反合同,没有提示通知就偷偷驾驶受害人车辆,联系受害人,要求停车,处置受害人车辆,要求受害人立即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即“保证金”、“GPS押金”和虚增本金,要求“扣款”、“违约金”

通过上述“套路”,袁姓、张某等召集叶某等在芜湖市、铜陵市等地多次开展“套路贷款”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以袁姓、张某为主要成员,后某、邢某等为重要成员,叶某等为其他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

法院审理,被告人以“套期保值”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财产,被告人张某、袁某、后某、邢某的行为成为欺诈罪,欺诈屡次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严惩。 被告人张某、袁某、后某、邢某等用恐吓手段敲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罪,还应多次敲诈,追究刑事责任,应严惩。 被告人张某、袁某、后某、邢某犯勒索罪、诈骗罪,依法计罪处罚。

在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张某、袁某组织指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要分子,根据犯罪集团犯下的一切罪行予以处罚。 被告人后,某、邢某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是主犯,由其涉嫌犯处罚。 被告人叶某等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根据所涉犯罪予以处罚。 随后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艺文记者姜蕊)

酱料/铜都朝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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