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席某甲等10名恶势力集团“套利贷款”犯罪案件。
据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1996年以来,席某甲、席某林以高利贷为业,拆毁房屋、以人身伤害等方式威胁债务人、殴打债务人,要求现金、车辆和粮食,多次组织赌博,从中获得渔利,在赌场收集高利贷,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2001年席某甲、席某林两人因恐吓罪、赌博罪被判刑。 2003年席某甲出狱后,李某辉、范某珐等人非法借款,与同席某林、白某贤等人合作,在西峰区和镇原县等地区以民间贷款为招牌,向资金困难的大众、工程开发商和微型企业主等97名受害者发放高利贷。
法院表示,被告人席甲方召集刑满和社会闲散人员,长期不正当发放高利贷,形成恶势力“套期保值”犯罪集团,危害一方,造成不良影响。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暴力、软暴力取债,非法占有财产的金额特别巨大,多数受害者害怕离开家乡,中小企业债台构筑经营困难,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恐吓罪、挑衅罪、欺诈罪等9种犯罪。
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在某甲有期徒刑25年,罚款180万元。 被告人被判某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12万元。 被告人白某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李某辉、赵某家、郭某龙、范某珑、段某涛、慕某利、李某生分别被判6至14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