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_ST海斯迪对外担保及信披违规吃警示函 两会计师所一同被警示

中国网络财经12月9日宣布,证监会深圳监督局日前决定向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斯迪”股份代码: 831997 )、ST海斯迪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晓云发布警告书。

调查显示,ST赫斯迪和子公司洛阳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至2016年,对实际控制人的张晓云和相关方宜阳赫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3家借款提供对外担保,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上述信息 上述对外担保没有履行决策程序,也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赫斯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0条和第25条的有关规定,张晓云作为赫斯迪的会长兼社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深圳监督局决定对ST赫斯迪和张晓云采取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必须按照平等、自主、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诚实、勤奋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公开信息的真实、正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不知情的,公共公司应当立即向临时报告并公告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说明事件的原因、当前状况和可能发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人、公司控股人、实际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发特别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员工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会有关规定的,由中国证券监督会责令纠正, 监督对话,发出警告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措施,可以写在诚实文件上的情形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负责人采取证券市场禁止进入的措施。

同时,深圳监管局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成立了注册会计师黄经、王波、刘29639;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和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在ST heady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发行了警告书。

据调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和注册会计师黄经,注册会计师王波,注册会计师刘29635; 执行的ST海底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执行项目存在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足、未受关注或有事项的后续进展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情况问题。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注册会计师韩显、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吴平权,在ST heady 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审计中,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联系。 存在金钱审计程序无法执行或事项审计程序无法执行、未充分考虑对外担保事项对预期负债的影响、签字注册会计师实际未参加审计的问题。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券监督局决定向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书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学技术株式会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会《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监督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公司进行了特别检查。 据调查,你们公司和子公司洛阳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到2016年,实际控制人的张晓云和相关方宜阳海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3家借款提供对外保证,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10月,上述信息相继出现 上述对外担保没有履行决策程序,也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公司采取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对外担保决策过程,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正确、完整、及时。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贵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可以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券监督局关于向张晓云发行警告书的措施做出了决定

张晓云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会《未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监督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海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进行了特别检查。 调查显示,赫斯迪及其子公司洛阳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至2016年为实际控制人的张晓云和相关方宜阳赫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3家借款提供对外担保,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上述信息如下 上述对外担保没有履行决策程序,也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赫斯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赫斯迪的会长兼社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发出警告书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券监督局决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和注册会计师黄经、王波、刘29659采取发出警告书的措施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和注册会计师黄经,王波,刘29639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不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检查了你们实施的深圳赫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迪或公司) 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执行项目。 调查显示,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问题:

一、缺乏货币资金审计程序

(一)对银行不质疑账单真实性的情况,应该职业谨慎

2015年监察业务原稿中留下的所有银行对帐单和2016年监察业务原稿中留下的工商银行桥头支店账户的银行对帐单没有银行印鉴。 你们对上述银行对发票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没有保持谨慎的职业,并且还没有执行审计程序解决疑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第1301号-审计证据》( 2010 )第10条和第15条的规定。

(二)银行通信证程序不能执行;

2015年复印审计工作原稿中华夏银行的询问函工商银行福永分行、工商银行桥头分行、华夏银行、收取投资金的平安银行福永分行等4家银行的询问函不附送快递,也没有信息说明。 你们还没有维持银行通信手续所必要的控制和独立性,通信手续无法执行。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第1312号-通信证》( 2010 )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

二、未受关注或事项的后续进展和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15年5月1日,赫斯迪宣布向有关人员宜阳赫斯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银行长江路支行贷款000万元。 但hesdy 2015年和2016年的年度报告书中不存在对外保证,明确了既没有存在也没有事项。

2015年和2016年年度审查不关注上述已知担保事项的后续进展,也不关注公司年度报告和事项部分公开上述担保事项。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010 )第10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库存、诉讼和索赔、支部信息等特定项目取得审计证据的想法》( 2010 )第9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法标准》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审计执法质量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学习,勤奋地履行审计义务。 你们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作)和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采取发行警告书的措施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作)和注册会计师韩显,吴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未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方实施的深圳赫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迪或公司) 2017年年报审计执行项目进行了检查,对赫斯迪2018年年报审计执行项目进行了延长检查。 调查显示,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第1121号-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第25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另外,检查还发现2017年无法执行质量管理探讨程序。 例如,在海德2017年的审计工作原稿中,没有记录项目质量管理研究人员的人员委托状况的质量管理研究人员核对表的质量管理研究人员,没有签署项目独立性宣言的审计工作的原稿也没有将质量管理的研究记录存档保存。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第1121号-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40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发出警告书的监督管理措施。

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法标准》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审计执法质量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学习,勤奋地履行审计义务。 你们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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