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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七节上市推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推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推荐机构招商证券株式会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株式会社音乐鑫信息科技(上海)株式会社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乐鑫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股份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份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招商证券同意担任音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此次推出的推荐机构,推荐该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承担相关推荐责任。
二、市场推荐机构的情况
三、提供持续监督活动的推荐代表的具体情况
许德学先生,现在招商证券株式会社投资银行本部的理事,推荐代表有10年的投资银行经验。 曾负责或参与过牧原股份、航新科技、盈趣科技等IPO项目,圣农发展、广宇集团、牧原股等再融资项目在推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推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记录良好。
张寅博,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社长,推荐代表有8年投资银行经验。 曾经还担任或参与过商品送货、发行股、盈馀科技等IPO项目,圣农发展、新五丰、牧原股等再融资项目在推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推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定销售安排,自主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股东减少意向
1、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定销售安排,自主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1)实际控制人和控制股东的承诺
发行者的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发行者的控股股东乐鑫香港和海外控股公司ESP Tech、ESP Investment、Impromptu就发行者首次公开股份之前持有的发行者股份的锁定期限做出了如下承诺。
(一)自愿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向承诺人拥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发行的股票,发行人不回购承诺人拥有的上述股票。
(二)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上锁期满后2年内减收的,减收价格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以上。 公司因现金分红、送股、增资、增资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调整。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或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因现金分红、送股、增资、增资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调整。
(四)承诺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承诺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是承诺人的真正意义,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股东的承诺
亚东北辰,Shinvest,核心动能投资作为持有发行者股份5%以上的股东,关于发行者首次发行股份前持有的发行者股份公开期限,约定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限”),本公司/合作企业不向本公司/合作企业拥有的发行人转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也不委托他人,发行人也不会回购本公司/合作企业拥有的上述股票。
本公司/本公司合作企业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一些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减持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上述承诺是本公司/合作企业的真正意义,本公司/合作企业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乐鲂投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做出了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内(以下称「锁定期间」),本合作企业不转让本合作企业持有的发行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发行的股票,也不委托他人,发行者也不回购本合作企业持有的上述股票。
本合作企业在发行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发行者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收的情况下,减收价格在发行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以上。 发行人因现金分红、送股、增资、增资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调整。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时,本合作企业自动将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间延长6个月。 发行人因现金分红、送股、增资、增资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调整。
本合作企业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若干规定》,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减持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上述承诺表明,本合作企业真正意义上,本合作企业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王景阳、英特尔投资、金美投资、赛富皓海、海尔赛富、美投资、卓电投资、唐斌、仁培特、中恒泰就发行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者股票的锁定期限做出了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合作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要求严格履行首次在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公开的股票锁定的约定,在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作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要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向他人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公司/本公司合作企业/本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的若干规定》,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减持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上述承诺是本公司/本公司合作企业/本人的真正意义,本公司/本公司合作企业/本人亲自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本公司合作企业/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承诺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上层股东/实际控制者时,公司无法履行招聘明细表公开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权利部门认定承诺人应负责的,承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是承诺人的真正意义,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治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未履行有关承诺的制约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上级管理人员对未履行相关约定的制约措施确认和承诺如下。
(一)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公开的本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人未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本人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同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有关承诺事项。
(三)因本人未履行相关约定事项,公司、投资者受到损害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位,公司未履行招聘说明书公开的相关承诺事项,造成投资者损害的,由证监部门、司法机关等权利部门认定本人应负责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履行诺言。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正意义,本人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推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推荐机构经审计,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上级管理人员发出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学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承诺违反信息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及股票锁定等事项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立即有效。
发行人律师检查上述承诺主体发行的承诺书、发行人和股东关于发行承诺书的决议和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人签署承诺书并履行了相应的决定手续,相关主体制定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缴所的要求,由相关承诺主体提交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