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民生_《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年施行 提高保障改善民生水平

据天津北方网报道,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复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动国民参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弹性职工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及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户和员工共同缴纳,领取失业保险费的人加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纳。 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有困难的抚养者、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

提高待遇保障

参加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使用者的员工从支付开始的月份开始,灵活的员工在支付后的6个月开始在接受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支付集中保险费的期间内支付的,接受待遇的期间是支付费用的第二年的1月到12月。

投保人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的结算待遇,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定支付基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适时调整。 超过支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 符合市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投保人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按照规定享受家庭病床医疗费的清算待遇。

保护医疗保险基金

《条例》规定,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加强实名医师药品采购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验证投保人的医疗保障有效证明书。 投保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购药应具有本人医疗保障有效证明书,不得借出或借出本人医疗保障有效证明书。 鼓励支持机构和个人举报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验证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 (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