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的一个人_安徽一男子饭店用餐8年不付账,催要仍拒付:又不是我一个人吃的

安徽男性连续8年在同一家酒店吃饭43次,约2万人饮食费用不足。 餐馆老板要求我多次,但我还是不想还钱的理由是,大部分饭菜都是招待客人,不是他一个人吃的。 大家必须一起支出。 不应该由他一个人负责。 这个说法对吗

固镇男雪某从事餐饮服务,在一个城镇开餐厅,主要经营小吃和炒菜。 从2011年1月开始,一个名叫李某的商人开始在餐厅吃饭,但每次吃完饭,李某就因各种原因签字不付现金,这顿饭是8年。

雪某做生意很好,结果是小本生意。 到2018年5月,雪某合计李某签字的账单,发现李某吃饭次数达到43次,拖欠饮食费17608元,对雪某来说收入相当大,雪某开始催促李某借这些钱。

但是,李某的回答有点不能接受。 李某吃饭多年是为了邀请客户参加合作伙伴的公共支出,他一个人不应该负责,只有在他们内部清算后才能偿还,这也是一年多的事了。

2019年6月25日,薛某再次拿着账单找到了李某的精算餐饮费。 李某没想到会让雪某留下账单,但是他说自己要找个伴侣把钱还给雪某。 李某对雪某还在办理手续。 雪某不识字,当时没有详细调查。 他回家后才发现这个过失是证明书。 李某也从债务人当了证明人。

雪某真的不能接受这种魔术,雪某要求立刻赶到李某家收回账单,李某随后把眼镜掉了,他想把所有账单都标记为无效,破坏证据。 面对李某这些匪徒想的办法,雪某只好把他告上法庭。

在2019年12月5日的审判中,双方断言了自己的理由。 李某还以会计还不是自己一个人为由拒绝付款,但是雪某无法举出更多的证据,因此证明了账单上缺少一部分,即所谓的不合理。 经双方同意后,法庭进行了调解。

法官说,李某最终同意支付薛某饮食费11000元,但其馀尾款仍不承认,表明自己不应该承担。 在法官调解和双方协商下,雪某最终同意放弃最后付款,李某也在法庭兑现11000元餐饮费,解决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其实雪某的情况并不独特,很多餐馆和酒店为了招揽顾客而采用了信用的方式,在此时制定账单留下证据的同时,还应在一定时间内提交账单和账单,避免长期的纠纷。 此外,本案中雪某自己也有一定的错误,要求李某自己发行谬误,应当履行慎重的义务,不招致麻烦。

当然,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令人满意。 从本案事实来看,李某确实在雪某酒店消费了八年,无论谁付款,李某都签过所有的账单。 雪某收取餐费是理所当然的,后来直到李某用欺诈手段在账单上标记作废为止,都是破坏证据的行为,幸而没有带来重大后果,后来李某承认并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支付义务。 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案最后叙述的是诚实的问题,李某在本案中似乎占了便宜,但是在这件小事上失去了诚实,也就是所谓的“占小便宜”。 因为失去诚信的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而且在法律上也受到追究,在经济上也很难获得长期的利益。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人相信在和李先生交往的过程中会有问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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