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宣传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袁学红主持。
狗散步不系绳子,有人共用自行车笼子,车子不在行人或禁烟场所吸烟……这些文明行为将由《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为者面临50元至200元的处罚。
《条例》结合曲靖创建了全国文明城市,以人为本,突出了曲靖的特色,强调了其实效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分为五章三十五条,总则、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禁止的文明行为、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太祥红从《条例》结构和主要内容、公布的重要意义、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职能职责、提出的文明行为、明确禁止的文明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实施监督的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了宣传。
《条例》强烈束缚了不文明的行为,依法惩治了公德失范、缺乏诚信的违法行为,树立了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敬畏意识,培养了良好的社会风格。 在宣传活动中,袁学红同志对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三项要求
排除不文明行为,积极按照《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说服不文明行为,采取身体行动,积极成为《条例》的宣传者、实践者和示范遵守者
开展文明行动,树立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积极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不断提高我院干警的文明素质和曲靖城市文明程度
一贯领导法律,领导法律,领导良好行为习惯,领导文明礼仪,领导文明旅游,领导文明网,领导低碳生活,领导节约,领导志愿服务,领导文明旅游,领导监督,努力增加曲靖的高质量发展,是全国文明机构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