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互联网贷款行业风险提示书》(以下称“提示书”)。
“P2P网络贷款借款人谨慎借款,自行承担风险的P2P网络贷款借款人应遵守合同,必须在期限内偿还的P2P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严格遵守规定。 ’提示信》这样写道。
“出示信”提出了P2P网络贷款机构的性质、网络贷款参与者的风险负担原则、借款人应关注投资风险、借款人认真履行偿还义务、解决纠纷的途径等
一、P2P净贷款机制的性质
根据《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1号令),网络贷款是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贷款。 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 P2P )是依法设立的,是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这些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借款人(即借款人)的直接借款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开、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交流、借款中介等服务。 目前,P2P网络贷款行业正在进行风险专业的整顿,至今平台还没有完全通过合规性。 将来,我们将取消全省未通过检查的P2P网络贷款业务。
二、网络贷款参与者的风险承担原则
网络贷款平台不得按照法律、诚实、自主、公平原则为借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或变态向借款人提供保证或承诺保证,不得直接或间接筹集借款人的资金,不得非法筹集资金
借款人和借款人按照贷款自主性、诚信、责任自负、风险自负的原则承担贷款风险。 网络贷款平台负责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信息,不承担违反贷款的风险。 依法形成的贷款关系,对贷方资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贷款人必须关注投资风险
参加网络贷款的外借人应具有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非保险类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熟悉互联网。 借出人借出资金是合法的自我资金,对自己的借出行为负责,自己判断投资风险,承担自己借出产生的利息损失。
通过网络贷款平台中介形成的贷款关系是民间贷款,借出者对自身的借出行为负责,在借出前需要进行职务调查,不得在网络贷款平台和股东背景下判断投资的安全系数。 假币和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人有可能失去一切本钱和利息。
四、借款人必须认真履行偿还义务
借款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款平台上形成直接借款关系,形成的合法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偿还义务。 否则会对借款人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虚构的事实,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资金,情节严重的情况会受到法律制裁。
五、解决争端的途径
贷款人与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之间、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寻求自我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利息。
因犯罪行为嫌疑贷款人受损的,贷款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有关犯罪活动将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