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_捷成股份及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

中国网络财经12月16日根据证券监督会的网站,北京监督局发表了对北京捷成世纪科学技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捷成株式会社证券代码: 300182 )、徐子泉、韩胜、陈同刚、张文菊发行警告书的行政监督措施的决定。

调查显示,捷成控股股东、实际控股徐子泉及其控股相关公司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构成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有,日最高占有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有额为3.92亿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捷成股份和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韩胜、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北京监管局目前拟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上述主体发出警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人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实际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供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名单和相关说明。 上市公司应履行相关交易审议程序,严格执行相关交易回避投票制度。 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相关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来回避上市公司的相关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即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勤奋履行责任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上市公司股东、实际管理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下令纠正

(二)监督对话;

(三)发出警告书;

(四)将违法、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填入诚实文件公布

(五)认定为不恰当的候选人;

(六)可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北京捷成世纪科学技术株式会社、徐子泉、韩胜、陈同刚、张文菊)

[ 2019 ]第140号法令

北京捷成世纪科学技术株式会社、徐子泉、韩胜、陈同刚、张文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及其相关人员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构成上市公司资金占有,日最高占有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发生资金占有额为

捷成股份和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韩胜、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目前拟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上述主体发出警告书。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督局

2019年11月19日(责任编辑:李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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