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2019年11月22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青岛海鑫创塑有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逾期未办理违反海关手续案的处罚决定》。
2018年4月20日,当事人青岛海鑫创塑有限公司向青岛大港海关申请贸易手册,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4月19日。 截止到2019年5月20日,剩馀材料的聚碳酸酯粒子166.92还没有实行,海关手续也没有办理。
主要证据: (1)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2)在海关查阅记录;(3)当事人的情况说明;(4)税务表核证明;(5)进出口报关文件;(6)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成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青岛大港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实行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到达之日起15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付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处罚金额的3%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更价格支付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手段,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支付的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六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