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条例》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遵循《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部门内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工伤员工的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