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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投标地减少幅度为商业秘密——最高法院对克拉玛依金骆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复审判决
【案件名】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骆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峰公司”)和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案件
【审判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2018 )最高法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389号
【审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标文件中投标地的减少幅度是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投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只要投标书的所有者封印了投标书,就会采取相应的秘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18 )》再次重申了这一审判要点,总结出“投标文件中投标地减少幅度属于商业秘密”。
【基本案例】驼峰设立于2014年1月2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汽车租赁等。 谭勇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3月26日,任金骆驼公司执行董事兼社长、法定代表人、陈亮负责该公司的车辆计划。 谭勇,陈亮2014年11月26日分别预订出资额1250000元,尚优杰,与刘婷成立科隆公司,注册资金达5000000元的陈亮担任科隆公司监事的经营范围也是普通货运、汽车租赁等。 谭勇,陈亮于2015年7月辞去驼峰公司的职务,离开驼峰公司。 2015年8月、9月,两人相继返回驼峰公司工作。 2015年10月,金骆驼公司了解明的安排,陈亮在我公司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理投标工作,3人商定投标前从投标底部减8%的幅度。 凯隆公司也邀请法定代表廖万朋参加本次招标,以指标的10%获得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越野车服务合同审批第一名,凯隆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与投标公司签订了该直达车服务合同,以中标工作量为首要标准的克拉玛依市友联实业公司暂定拥有25辆车,暂定货款 驼峰公司以暂定20辆车、暂定价款6100000元签订直达服务合同,中标工作量为第三标准。 克拉玛依泰业运输公司以暂定10辆车、暂定价款3700000元签订了本直达服务合同,以中标工作量为第四标准。 2016年1月19日,招标公司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知凯隆公司不使用该公司的车辆服务。 驼峰公司起诉凯隆公司、谭勇、陈亮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谭勇,陈亮得知驼峰公司的通报,起诉后立即转让克隆公司的股份。
一审法院认定驼峰公司的投标投标书为商业秘密,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驼峰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驼峰公司的经济损失。 在二审期间,原被告陈亮于2017年3月28日突然死于心脏病,驼峰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宣布撤回对陈亮的起诉,科隆公司和谭勇也同意驼峰公司的申请。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 )新民终53日民事判决认为,卡默克尔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谈判投标文件和投标地减少幅度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二审判决取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卡默克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复审表明,相关招标文件的审查标准分为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共包括9项审查项目。 商业部门的商业报价单,作为9个项目之一,占总审查分数的30%。 报价为420元/日,基本分为10分,每次下降1%,加2分直至满分。 根据《综合评价比较表》,凯隆公司报价结算时下跌10%,以综合得分86.43分获得第一名,中标获得第一名。 克拉玛依在友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报价结算时下跌5%,获得综合评价85.71、第2名。 驼峰公司报价结算时下跌8%,综合评价82分,获得第3名,中标第3名。
【最高法院】
(1)凯隆公司、谭勇是否侵犯了卡默克尔公司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一般不知道,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权利人采取秘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具有实用性、秘密性和机密性。 实用性给权利者带来了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都可以通过把握商业秘密来获得竞争优势。 所谓秘密性,就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即不包括与一般公众处理相关的信息范围的人,是一般所知或容易得到的。 机密性是指所有人都主观地保密其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来维持信息的机密性。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开始投标前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是招标活动的意图。 涉案投标书内容中的投标地减少幅度因公众和其他投标机关不知道而具有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1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适合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度、他人以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中,金骆驼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载体是投标投标书,金骆驼公司的投标书的制作受到投标活动参与者的范围限制,而且,投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要求知道投标书内容的人有保密义务,投标书所有者封印投标书对于投标书 而且,这种保密措施也达到了法律要求的标准,因此具有保密性。 不正当竞争的一些问题应当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给权利者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给权利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结合谈判方案招标文件审核方法的内容,商务报价占总得分值的30%,且逐渐下降1%,加2分。 百分制的评价中,基准下降的作用是明显的。 因此,投标书开封前,投标人投标地的下调幅度维持竞争优势,中标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最终能否中标取决于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和商业部分的综合得分,但不能否认这对投标能力的下降有所贡献。 特别是投标地的减少幅度被其他投标者知道的情况下,不仅该投标者失去竞争优势,还会出现不利的情况。 因此,驼峰公司主张的基准下降幅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必须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加以保护。 二审判决认定谈判方案标准的减少幅度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纠正。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开、使用或者使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方知道或知道前项记载的违法行为,取得、使用、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了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金骆驼公司的投标书上记载的联系方式是谭勇,有证据证明谭勇代表金骆驼公司参加了招标活动。 谭勇作为驼峰公司参加投标的直接经营者,应该履行忠诚和保密义务,作为凯隆公司的发起人,知道驼峰公司参加了这次投标活动,凯隆公司参加投标并不是好意。 驼峰公司10%的基准下降幅度tan勇知道。 考虑到谭勇的双重身份,凯隆公司设定了8%的基准下降幅度,不能说是偶然。 凯隆公司在基准下降幅度上获得了很大的竞争优势,最终以86.43分获得了第一名,中标了第一名。 驼峰以评分82分获得第三名,第三名中标。 我院认为凯隆公司相对于卡克尔公司的得分领先优势是基准下降产生的4分之差。 谭勇在凯尔公司通报后立即在克隆公司转让了股票。 与此案相结合,谭勇有违反保密义务而向凯隆公司泄露标准的行为,凯隆公司也知道谭勇违法披露,有获取金骆驼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谭勇、凯隆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侵害默克尔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法律责任的负担;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对受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是为了调查侵害者在侵害期间因侵害而获得的利益,即受侵害经营者侵害该经营者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
谭勇与凯隆公司共同侵犯驼峰公司的商业秘密,对驼峰公司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camel公司仅获得招标公司的审查第3位、中标第3位的成绩,之后keron公司因违反招标公司被解除了车辆服务合同,但比审查第2位、中标第2位的克拉玛依联合实业公司的5台服务车辆还要少。 驼峰重审申请,一审法院主张仅支持一年经济损失396000元,不考虑两年合同期间的问题。 本院根据本院公布的事实确定,由于戴尔公司没有足够的运输能力,即使招标公司整体降低了中标合同公司的实际车辆数量指标,戴尔公司也没有客观地履行该直达车的服务合同。 另外,凯隆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无违法利益,我院综合考虑友联公司、卡克尔公司、凯隆公司向投标方报价的底价、投标底价下降、克拉玛市2.5-3.0升四驱卸货车服务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同时, 综合考虑到驼峰公司的直接车服务合同未能客观全部履行,凯隆公司也没有违法利益等因素,本案已经足以弥补驼峰公司的实际损失,适当确定了对驼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额超过一部分。
金骆驼公司支付谭勇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系统基于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谭勇同时从事金骆驼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谭勇应赔偿没有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依据,我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