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识产权新判决_【法律贴士】最高法:卖家“假一罚万”承诺,确为“假”咋赔?(附判决书)

争论焦点:

销售者做出“假一罚万”的约定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确实是“假”的情况下,这样可以赔偿吗?

审判的要旨

即使销售者作出“假一罚万”的承诺,本案消费者也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购买方案涉及到商品而实际受损的金额。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一些问题(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承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损失,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失程度及期待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估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9 )最高法民申3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佰翔手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区翔云三路****。

法定代表人: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英,上海埃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锡利加,委托上海埃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审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厦门佰翔手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翔公司)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事件,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苏民终54日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我院申请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院进行审查,现审查结束。

周兵申请复审,本案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下复审。 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判决对“假一罚万”的认定和理解有错误。 由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法律不禁止企业承诺赔偿价款10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 你翔公司自愿作出茶叶价款10倍以上的赔偿承诺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二审判决调整双方约定茶叶价款的一万倍违约金,让你翔公司支付茶叶价款的十倍违约金是错误的,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 侥翔公司利用“假一罚万”广告词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承担这种广告词可能带来的后果。 周兵不能支付高额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只要要你翔公司支付茶叶费的百倍违约金,这个要求就应该得到支持。 二、事件质量不合格的茶叶不应归还给佰翔公司,应予以没收处置以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社会。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和鉴定费、检验费由你翔公司承担。 周兵提起本案诉讼的是根据君翔公司出售质量不合格茶叶和“假一罚万”的约定,君翔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茶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茶叶多项指标不合格, 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由你翔公司承担的周兵亲自委托检查与事件有关的茶叶的检查结论与司法鉴定的结论基本一致,检查费用2000元也应由你翔公司承担。

佰翔公司提出了意见。 周兵的复审事由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一、事件涉及的茶叶不是假的,不失去使用功能,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有关规定已经删除了含茶叶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含量的要求,表明稀土含量的标准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性。 事件是茶叶产品品牌真实,质量合格。 二、你翔公司“假一罚万”的宣传内容不是悬赏广告,周兵不得利用你翔公司诚实经营的承诺,支持以利益为目的大量购买事件进行索赔的行为。 三、周兵要求的巨额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是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由于周兵主张违约金过高,一、二审判决减免,不合理。 茶叶价款的十倍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周兵的实际损失,并且周兵知道事件在茶叶上有缺陷,还多次以大量采购的方式进一步扩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十九条的规定,佚翔公司对周兵故意扩大损失的部分负有赔偿义务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和鉴定费均不得由你翔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佰翔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的90%,加重了佰翔公司的负担。 本案诉讼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周兵自己追求损害结果的扩大,而不是你翔公司的销售行为。 事件涉及茶叶价款10倍的违约金已完全涵盖周兵实际损失和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本项鉴定费不得由你翔公司额外承担。

本院经过审查,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二审判决认为你翔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标准的认定是否正确的事件必须没收茶叶废弃,二审事件的受理费及鉴定费、检查费的分担是否合理。

一、二审判决关于你翔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标准的认定是否正确。 周兵向你翔公司购买的茶叶质量认定不合格,不是你翔公司约定的“正品”,周兵作为买方要求你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 按照你翔公司所作的“假一罚万”约定,周兵一审向你翔公司要求赔偿购买茶叶价款的五千倍,二审则变更为向你翔公司要求赔偿购买茶叶价款的百倍。 但周兵在一、二审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采购方案与茶叶有关的实际损失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承诺违约金过高的要求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考虑到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失程度以及期待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价 周兵一审主张的方案是鉴于茶叶价格的五千倍违约金明显偏高,贵翔公司明确要求一审减免过高违约金,二审结合茶叶是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日用品,严格限制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量等实际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维护百翔公司向周兵支付违约金的审判项目,不合理。 周兵认为你翔公司应该以茶叶价的百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成立。

二、案件关于是否应没收和销毁茶叶。 周兵一审的诉讼请求,命令你翔公司退还茶叶的费用,支付检查费2000元和违约金8820万元。 该涉案茶叶没收废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因此不应支持该主张。

三、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及鉴定费、检验费分担是否合理问题。 有关生效判决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问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请,而是人民法院应该复审的情况,因此周兵对于本案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对于贵翔公司必须负担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费用缴纳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检验等发生的法律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机构支付。 本案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案件涉及的茶叶质量,鉴定意见表明案件涉及的一些茶叶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本案审定费65400元中,周兵承担21800元,君翔公司承担43600元,并不合理。 周兵对于本项鉴定费应由佞翔公司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周兵委托检查涉案茶叶的2000元检查费,此费用是周兵主张的实际损失的一部分,二审法院认为,佞翔公司支付给周兵的176400元违约金超过了周兵的实际损失,无疑不支持周兵的主张。

因此,周兵提出的复审事由不能成立,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兵的复审申请。

杨春法官

法官张爱珍

审判员何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记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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