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法的内容_合伙企业法全文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主要具体规定了普通企业合伙和有限企业合伙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作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国内设立的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作伙伴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有限合作伙伴由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作伙伴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伙伴的债务负责。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伙伴。

第四条规定,合作协议依法由所有合作伙伴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规定,缔结合作协议,建立合作企业,必须遵循自主、平等、公平、诚实的信用原则。

第六条规定,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作伙伴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伙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书、合作协议书、合作伙伴身份证等文件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注册前必须批准的项目,其经营业务应当依法批准,注册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资料一致,符合法定形式,企业注册机构可当场注册的,应当当场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况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登记的,发行营业执照不登记的,应书面回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发放营业执照的日期,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在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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