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精神病人无法预测疾病的突发性,在当今社会中也是一个医学问题,他们可能是先天性脑发育不完善,也可能是后天性问题。 例如,受到强烈的外部伤害或受到很大的心理刺激。 使自己的身体不受自己的大脑支配。 正因为他们自己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现代法律对犯罪精神患者的处罚也和普通人不同。 那么,文明程度远不如现在的古代,政府怎么对待他们呢?
如何约束精神疾病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是个难题。 关于精神病人的管理、犯罪后的处罚,其实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已经涉及到了。 《周礼》有《赦免法》,对未成年人、老人、精神障碍痴呆者3人,除故意杀人外,在秦朝可以允许一般犯罪的时候,精神疾病没有区别。 因此,这些特殊的人没有惩罚性的减免,但是对犯罪的老人和孩子有减免。
直到三国时代魏国才称精神疾病古人为笃病,不一定减免。 编入“八议”,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减刑。 但是,没有人指出可以减刑。 明确提出到北齐应优待法律上精神病人。
唐朝时期,精神病人对犯罪的规定进一步细分,唐朝把精神疾病分为痴汉和癫痫。 光愚蠢,犯罪就要受到惩罚。 但是,如果是疯狂的人,犯罪就不会受到惩罚。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限度,“唐律”中都明确记载了精神患者的犯罪程度。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反叛,杀人犯,请。 被盗和伤害者,将进行救赎。 ’换句话说,如果精神患者参与谋反、大逆、杀人等犯罪,就不在赦免之列。 是否赦免,必须咨询最高统治者,即大唐帝国的皇帝。
宋元明三朝的法律条文,基本上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 特别是宋先生,在处理精神病人方面的改变很少。 元朝统治时代发生了精神病人被杀害的事件。 据《元典章》记载,有一位精神病人晚上拿着木棍闯入邻居家,杀死了男主人,伤害了三个家庭。 由于事件严重,刑部不是简单得出结论,而是直接向本省和皇帝汇报。 最后,元朝皇帝的处理方案,各种疾风狂,伤者死亡,免罪,烧银。
明确的时候也有这些优待,从此精神病界限模糊起来,清朝随着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增多,政府对待这样的事情,连唤醒他们都不吝惜。 嘉庆年间有兄弟,哥哥叫侯法,弟弟叫侯存义。 弟侯早世,留下了没有孩子的妻洞氏。 洞氏没有儿子,不以为继子,家中侄侯三选择继子为自己的名义。 后来,哥哥侯法发现了匿名笔记,弟妹侯洞氏和继子侯三氏已经写了夫妇的话。 侯法怒不可遏,带着便条去问侯洞,侯洞费尽心思辩解,没有这样坦率,但侯法不相信她。 这种听不进去的脏事惹恼了侯法,居然生病了,哭着笑着,一副疯狂的样子。
可是谁能预料到,侯法竟然疯了,把菜刀拿到邻家张郑家去,狠狠地给张郑连刀,她当场被杀了。 这还没有完,侯法砍了张郑氏的女儿张二姐,虽然没有马上死亡,但还是逃避不治之死的命运。 侯法被逮捕时也处于疯狂状态,官方收监诊疗完全恢复了。 案件被审理时,侯法可以明确说明案件的经过,官方听到这个消息处理邻居的尸体,对侯法的判决进行了绞刑。
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疯狂杀人事件必须以先前正式登记的依据为依据。 因为一时的突然狂病,还没有赶上报告,发生杀人事故后,烹饪完全恢复了,或者嫌疑人在事件发生时处于疯狂状态,但审理时呼吸清楚,尸体也确实存在的话,可以允许死刑。
生病时杀人的,一般依法给予减刑豁免期。 但是,如果事件严重,地方也会直接判处死刑。 对于杀人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正式监禁,但多数情况下是“把这个罪犯绑在亲属身上”。 训斥亲属不要释放杀人病人。 正式被监禁的情况,考虑到家庭的困难,亲戚自己住在一起,只有家里没有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这个人没有亲戚。 “因为没有亲戚,所以有责任保护附近的警卫,防范不到位。” 因此,官府还得进监狱,否则没人看见,他又杀了人。 政府要求精神病患者的亲属支付死者的葬礼费用,让亲属监禁,故意放任,有连带责任。
古代很多时候,因为受到精神疾病的优待,所以不能装病吗?其实古人是预防这种情况的,为了防止有人被滥用,地方官员没有权利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判断应该由长期居住在当地的人来判断。 也就是说,当地很多人知道这个人是精神疾病,在犯罪后受到优待。 我国古代精神病人的鉴定方式主要有户籍记录、行为鉴定、官僚鉴定三种。 唐代法律要求户令中老少病人在登记户口时注明。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发生事件时,户籍记录显示其实是废疾病危重者,则其身份应该可以确认。 另外,根据行为者犯罪时或事件时的言行状况,判断行为者是否存在精神病。
精神病人犯罪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从西周到清朝,历代王朝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越来越完善,体现了人性的尊重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只有在人情与法律的平衡下才给他们最大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