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这些地区全年禁止放烟花爆竹! 你看 ......
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有关禁止烟火爆竹的通知
邯郸政规〔2019〕9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邯郸市烟花爆竹禁止规定通知如下
一、禁止起火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市主要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郸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安市、成安县、磁县、临漳县、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全年禁止发射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二)全市文物保护机构、易燃爆炸物生产储藏机构、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重点防火区、殡葬服务等地,全年禁止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三)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七月十五、十月初一以及市政府开始预报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县应当根据本通告制定当地实际禁烟花爆竹规定。
二、烟花爆竹的销售管理和处罚
全市行政区域不得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每乡镇不得超过三家零售店,年内不得在禁止爆炸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
未经许可出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罪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购买烟花爆竹
公安、应急管理、供应部门建立全市烟花爆竹信息跟踪系统,建立零售环节实名采购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采购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烟花爆竹的点火管理和处罚
违法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委监督委员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职务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由负责烟火爆竹禁止工作的组织实施,集中工作力量加强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烟火爆竹禁止工作,营造烟火爆竹禁止氛围。
(二)公安部门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社会防范管理,公布通报电话,及时发现、阻止、调查违法起火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起火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法定责任。
(四)托管部门应加强对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部门的管理。
(五)全市禁止排放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企业、城镇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园区房地产公司、经营店等为禁止排放责任单位,主要由禁止排放负责人负责。 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要做好管辖区居民和单位职工的禁止排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很多市民自觉地遵守烟花爆竹禁止规定。 每个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禁止、禁止、举报的权利和非法销售,放烟火爆竹行为,举报电话: 110。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火爆竹的通告”(邯郸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邯郸广电融媒体
监制:严武军
主编:郑岩郭薇
编辑:史晓玲
实习编辑:李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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