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_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表见代理

原题: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表见代理

代表店

(1)概念

“代理人无权”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应该由“善意的对方”“有理由”的代理权的“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注意】表见代理的本质是代理没有权限,对方必须是善意的对方,成立条件必须相信其理由。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表示已经向对方授予了代理权,但实际上没有得到认可

②代理人将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合同专用印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此文件相信对方有代理权,使对方有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超过代理权,对对方有代理权,这点不为过

④由于代理关系“终止后不采取必要的措施”,相信对方还有行为者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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