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_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利润分配请求权

原题: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利润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一)诉讼安排;

①原告——股东

②被告——公司

【注意】“一审法庭争论结束前”,其他股东根据同一分配方案要求利润分配,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二)案件审理

①股东明确记载了“提交”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议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益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不能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中明确记载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明确记载了“没有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议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益

人民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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