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财经8月6日根据证券监督会的网站,最近广东监督局发表了关于向广州市犀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警告书的决定。 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犀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鑫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犀鑫投资销售犀鑫价值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价值五号基金)不符合未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适当管理方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招募基金管理者自行出售私募基金,应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按投资者的书面承诺制定应符合合投资者条件的风险公告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民间资金管理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民间资金的,民间资金销售机构必须采取前项规定的评价、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负担能力问卷和风险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导,是基金业协会根据不同种类的民间募捐特征制定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尽职尽责,谨慎履行职责,全面了解投资者的状况。 根据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深入调查分析、科学有效评估和必须充分揭示风险的投资者承受不同风险的能力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不同风险级别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的意见,将适当的产品和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处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合理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理解投资者的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姓名、住所、职业、年龄、联系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登记住所、工作地点、性质、资质、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 收入来源和金额、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3)投资学习、工作经验及投资经验(4)投资目标(5)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5)风险优先顺序和可接受损失(6)诚实记录(7)实际控制投资者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8)法律法规、自律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的相关信息(3)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目前决定对犀鑫投资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发出警告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者、私募基金管理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纠正、监督会话、发出警告信、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采取纠正、监督会话、发出警告书、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
[ 2019 ]第49号法令
关于向广州市犀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书的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犀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最近检查了你们公司,在你们公司销售犀鑫价值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价值五号基金)时,没有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负担能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管理办法”)
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在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你们公司发出警告书。 贵公司应十分重视上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纠正现有问题,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本局提出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负责人的书面检查。 我局会根据情况检查你们公司的整改执行情况。
如不服本监督管理措施,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券监督局
2019年8月2日(责任编辑:六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