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外高桥火灾_关于上海浦东创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12月10日在上海海关网页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了上海浦东创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不确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浦机关的不处罚字[2019]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不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浦机构不罚款[2019]0008号

当事人:上海浦东创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小圩村2队乔住宅58号

法定代表人:董吉胜

海关代码: 3116980040

当事人受上海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11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大西洋鲑鱼3246.60公斤,总价CIF4220.58美元,报关单编号223320181001473348。 当事人亲自调查报海关,经海关审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总价为33084.72美元。 和申报不符。

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纳税价格为人民币228624元,应纳税总额为人民币48011.25元,拖欠税总额为41886.60元。

这些事实已经成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证书、进出口货物报关证书修改/撤销表、海关违反海关监督规定货物税务鉴定证书、海关查阅记录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给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责任编辑:八雨)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