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督决定书,2019年4月20日,深圳市证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电子”)发布业绩速报修正公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2亿元,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2.41亿元, 比2019年2月28日公司公布的业绩速报减少1.06亿元、2.47亿元,预计业绩速报会发生重大修正。
调查显示,证券电子部分事项计算失误是导致业绩速报修正的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检验未完成前将相关收入纳入业绩速报,二是没有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调整收入计算进度和结转成本,三是库存下跌准备不充分, 证券电子不考虑行业发展和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对金融电子产品可转换净利润的影响,四是应收账款准备不充分。
证通电子业绩速报出现重大修正,信息披露不正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另外,证券电子公司发行了深圳证券监督局命令修正2016年度业绩速报中的修正事项的行政监督措施。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券监督局决定对证券电子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证券电子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水平,加强对财务专家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正确把握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的记载、误解的陈述、严重的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员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国内、外国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公司在海外市场公开的信息必须同时在国内市场公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上市公司股东、实际管理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下令纠正
(二)监督对话;
(三)发出警告书;
(四)将违法、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填入诚实文件公布
(五)认定为不恰当的候选人;
(六)可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券监督局决定采取措施向深圳市证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警告书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0日,贵公司发布业绩速报修正公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239.85万元,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 24,120.10万元,自2019年2月28日公司发布的业绩速报分别为10,585.33万元,24,747
经过调查,你们公司部分事项的核算失误是导致业绩速报修正的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检验未完成前将相关收入纳入业绩速报,二是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不调整收入核算进度和结转成本,三是库存下跌准备不充分, 你们公司不考虑行业发展和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对金融电子产品可转换净影响,四是应收账款准备不充分。
贵公司业绩速报出现重大修正,信息披露不正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监督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另外,你们公司在2016年度的业绩速报修正事项上,向我局发布了下令修正的行政监督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公司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发出警告信。 贵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加强财务专业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正确把握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如贵公司不服本监督管理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券监督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