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机构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什么,如何支付,如何计算税金?
什么是职业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是指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在加入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由职业年金基金组成
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入+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缴纳费用
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公司支付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公司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支付工资的4% (由公司代扣)。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养老金缴费的比例。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职业养老金?
1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选择本人每月接受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照保险合同接受待遇,享受相应继承权的本人退休时按相应月数发行职业养老月待遇标准,在发行结束之前,可以选择职业养老个人账户的馀额具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了其中一种收货方式后,不再改变。
2 .出境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 .职工在职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馀额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事先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事先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
如何迁移连接?
员工变更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一起转移。
员工升学、入伍、失业期间或新就业机构未实施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该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如果新的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了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制度,原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资金就会一起转移。
基金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以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收。
财政全额供应的机构
公司缴费采用公司提供的信息收费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收费利率计算利息,职工退休前,本人职业年账户累计储蓄额按同一层次财政支付。
不是支付全额财政的机构
单位缴费实行实际费用累计。 积累实际账簿上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施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关于优惠政策联络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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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收到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包括在综合收入内,全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按月收到的,按应用每月纳税表计算纳税的季度收到的,平均分配按月计算,按月收到的金额按应用每月纳税表计算纳税的年度收到的,应用综合所得税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国定居而一次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或者个人死亡后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馀额,应用综合所得税表计算纳税。 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和剩馀金额的,应用每月纳税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向在本公司工作或雇用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的缴纳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的养老金个人摊款部分,是本人摊款税收核算标准的4%以内的部分,暂时从个人本期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3 .超过本通知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养老金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应纳入个人本期工资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设立养老金的公司代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是员工工作地点所在地区的城市,超过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未计入个人缴纳工资的税金计算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纳工资的计税基数是职工岗位工资和等级工资之和。 员工岗位工资和等级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城市员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未计入个人缴费税基数。
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被计入个人账户的情况下,个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施本通知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全额适用于“工资、工资收入”项目的税率,实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本通知后按年或季度领取的养老金按月均等分配入帐,每月领取的金额适用于“工资、工资收入”项目
2 .对公司和个人在实施本通知前支付养老金缴费,个人在实施本通知后领取养老金的,允许减去实施本通知前支付的养老金公司缴费和个人缴费,纳入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的规定对其馀部分征税。 个人分期领取养老金时,从实施本通知前支付的养老金缴费占全部缴费的比例中减去本期应纳税收入,减去的剩馀金额可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3 .个人通过出境定居一次收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或者个人死亡后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收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馀额,将受益人一次收到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或馀额每12个月分配一次,按照本通知书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对其每月分配额 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剩馀金的,不允许分配的方法,对于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照本通知的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领取养老金,其应纳税款项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管理人代缴。 年度账户管理者必须立即向管理者提供个人养老金缴纳金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管理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和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计算被扣除人本期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收费税,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