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乡_吉林省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报销30万元!还有这些标准…

关于2020年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连〔2019〕26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见》(吉发〔2019〕1号)指出,建立健全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步整合工作要求发行《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8-2020年)》的精神,为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政策统一,2020年通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如下。

一、资金筹措标准

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65元。 大病保险的筹资额仍然按原路线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贴转变。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全省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者。

(二)保障范围。 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大病保险会重新报销需要个人负担的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相同)合规医疗费。 大病保险依从性医疗费的范围是我省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目录外和超过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部分医疗费)。

(三)付款标准及其统计口径。 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支付线或补偿基数,下同)统一为10000元。 全省城乡特别有困难的抚养者、孤儿(包括孤儿保障对象)、城乡低保险对象、建卡贫困人口大保险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标准为3000元。 支付标准的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包括目录内的乙类个人支付部和住院(门诊特殊疾病中的门诊特定项目除外),统一基金清算后的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

(四)保障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投保人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部分年度支付超过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逐步增加,分阶段支付标准参照2019年大病保险分阶段标准实行。 年度统一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限线)为30万元。

对全省城乡特别有困难的抚养者、孤儿(包括孤儿保障对象)、城乡低保险对象、建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支付政策,具体支付标准参照2019年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上限线)为30万元。

其中,在脱贫攻略期间,对于建立的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别有困难的抚养者等农村贫困人口,将取消当时的大病保险限制线,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受益水平。

三、支付方式

(一)定点医院选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不再另外增设定点医疗机构。

(二)即时结算服务。 加强电子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投保人入院时在定点医院享受大医保即时结算服务。 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投保人出院进行费用结算,实现投保人的大型保险费用同时自动结算,不需要“二次结算”。 同时加强医疗救助结算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经营服务的有效联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一站式服务”即时结算和“一站式管理”机制效应,确保大众便利,及时享受大病保险等相关保障待遇

(三)异地管理。 大病保险外地医疗保险清算政策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 大病保险的外地医疗服务监督要以“到医院管理,在保险地协助”为原则,到医院管理的设施必须将在外地就诊的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列入当地监督管理范围。

四、经营管理方式

(一)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行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事务发〔2017〕74号)的实施,大病保险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总额管理、预算管理。 年度预算总额由当地医疗保险经营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推算确定,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确定。

(二)实施大病保险业绩评价;。 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全面审核和评价商业保险承包机构处理大病保险的服务能力、信息化建设、规范管理、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会计、支付等,确保大病保险资金的安全、相关政策的执行,保障群众权益。 审查结果关系到支付大病保险的经营成本。

(三)加强协商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要规范与商业保险承包单位的协商签订,完善委托经营管理的协商内容,完善审评,细分辅助措施,确保大保险政策的稳定运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统一协调,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组织参加保险的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立即向商业保险承包单位提供被保人信息,同时更改大病保险的保险费。 各统一区严格应对今年国家“新财政补贴一半( 15元)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的要求,按原路线,到11月30日为止向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9年度的筹资保险费。 2020年大病保险的融资,根据当年的融资标准和融资要求,及时支付保险费,确保政策、资金、服务得到落实。

(二)加强服务保障。 商业保险承包机构应积极加强与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增强服务人员力量,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 大病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地应当进行跟踪分析和监测评价。 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大众期待,确保制度顺利实施,顺利推进。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方式运用新媒体,以大众所知道的方式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清算政策,切实提高大众的认知率。

附件:各地重新缴纳2019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表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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