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江门市获悉,“江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方法”)日前正式生效,自本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当地现有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总公司企业时,认定前年度的主要营业收入规模将获得10万~30万元的奖励认定奖。 新设立或转入江门市的企业被认定为本部企业的,定居奖励额根据该企业被认定为本部企业后第一个经营年度该市财政贡献率的50%计算奖励定居奖励。 经营贡献奖分为增量奖和增倍奖两种,其中,企业在该市结算的主要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以主要营业收入的1%增加给予增量奖,奖励额不超过企业对市财政贡献的增量额的50%, 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首次主要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1倍以上(包括1倍) 2倍以下的情况下,以企业当年奖金获得率的40%鼓励首次实现2倍以上的增长(包括2倍),是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的60%鼓励。 企业被认定为总公司企业后,被评价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授予50万~200万元的顶级企业奖。
另外,在办公用住宅补助金方面,江门向总公司企业提供租赁补助金和购买补助金。 其中,总公司企业租赁自己办公室用房时,实际按办公室用房面积(不包括辅助设施)和租金总额,一次给予24个月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总公司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时,取得房地产交易记录使用后, 实际购买办公用房的面积(不包括辅助设施)以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方法规定,享有补助金的办公用房不得租赁5年,不得出售其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