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电视台报道说“一个个人用户一周五次,在中国银行取得一万美元,银行被罚款四万元。” 这个消息被许多媒体转载,引起了许多中国人的关注。
12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个人耿某在7天内从同一个存款账户抽取1万美元现金5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分局警告某国有银行承德分行,责令纠正,罚款四万。
哪里错了?
很多人有疑问吗? 你为什么不能拿钱?银行为什么受罚?
据新京报报道,在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中,人均每年有5万美元的外汇购买额是众所周知的。
但罚则信息显示,违法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7条。
本条款内容为“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因分割等而避免限度监督,不得使用虚假的商业发票和证明书来避免真实性管理”。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可能会分开逃避限度监督。
实际上,2009年11月25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个人结算汇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个人结算汇率行为的特点。
这包括六个特点:
一是海外同一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将外汇汇款给国内5人以上不同的人,收款人分别汇款。
二是5个以上的不同个人在同一天、隔日或者连日分别购买汇票后,将外币转移到外国的同一个人或者机构。
三是五个以上不同个人在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汇款后,将人民币资金存款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帐户。
4人在7天内从同一外汇存款帐户中抽取5次以上(包括)接近同值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或者5人以上的个人在同一天,在同一银行网站上,每人进行接近同值5000美元的现金结算。
五、同一个人将外汇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转账给5个以上的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汇款或者同一个亲属5人以上在年度总额内购买汇款后,将购买的外币转账给该个人外汇存款账户。
6是通过多人、多次回避限额管理的其他个人的分期转让行为。
根据“通知”,明确个人分期转让的特征,银行确认为分期转让行为的,不应处理。
个人结算汇率行为符合上述特点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是分期结算汇率行为的情况下,在经常项目下银行必须向个人提供交易额的相关证明资料后才能提供处理的个人,银行不应处理。
本案中,耿某的行为直接符合个人转让行为的特征,中行承德分行为此处理,外汇局承德市中心分局对此发出警告,命令纠正,处以罚款。
公众对个人外汇管理的另一个误解是,每人每年购买5万美元的汇款金额,是指便利化额,不是限额。
国家没有总额的限制
目前,中国对个人汇兑和国内个人汇兑仍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总额分别相当于每人每年5万美元。
那么,个人在提取外汇现金时,是不是也必须遵守5万美元的年总额限制呢
对于这个问题,今年6月,国家外汇局青岛市支局在官方网站“外汇知识问答”栏进行了回答。
据外汇局青岛市支局介绍,目前外汇收入没有限制,但国内禁止外汇估价结算,携带外汇现金出国也有规定和限制,一般不得频繁大量抽取外汇现金。
因此,对于年度累计抽取纸币超过一定金额的频繁抽取高额纸币的个人,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其抽取纸币业务的真实性审查。
个人外汇的现金管理政策不同
根据2007年外汇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提取外汇现金当天累计值不超过1万美元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时,应事先通过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书、纸币提取用途证明书等资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款局报告。
银行将办理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外汇局签署的“抽取外汇现金申报表”为个人抽取外汇现金的手续。
个人将外币现金存入外币存款账户,当天累计值不超过5000美元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银行办理本人有效身份证、海关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汇提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