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_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抽逃出资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逃避出资

股东逃避出资

(一)法定情况;

①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检查资金后,再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股出资;

③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增加利润分配

④“利用”相关交易转股出资;。

【注意】①仅适用于招募已设立的株式会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的“实缴制”公司。

(2)内向

①股东提出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利息,“提出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承担责任的只有“合作者”,不包括“监事”。

(三)对外(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出资的股东在“提取出资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提取出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管理人员”的合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的提取出资股东在提取出资利息的范围内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