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络通讯社因区域科学技术负责人任永青未按规定履行申请收购义务,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2016年9月至10月,任永青及其一致行动者越野家族投资公司在持有区域科学技术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持续增资股票时,未依法提出全面申请或部分申请。
以下是公开谴责原文
关于公然给予任永青谴责处分的公告
很明显,任永青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任永青具有区地科技股的情况
2016年6月30日,区域科学技术实际支配者任永青通过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区域科学技术95,991,420股,占总资本的27.78%。
2、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购买区地科技股的;
2016年6月30日至9月29日,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证券账户累计转入299,344,065.75元,其中2亿元来自任永青,资金性质为借款,用途为购区科技股。 越野一族投资公司的证券账户仅从开户开始交易顾地科技股,以购买为主,交易期间为2016年7月11日至10月24日,2016年7月11日以热键委托方式下单,其他期间均由越野一族投资公司会长辛华使用手机向裴某 该账户以股票质押回购的方式融资购买顾地科技股,期末持有顾地科技股17,009,623股。
3、任永青和越野一族的投资公司构成一致的行动者关系
任永青提供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购买区地科技股的融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监督会令第108号)第83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为人关系,根据该条第3项的规定,一致行为人合并拥有股份
4、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016年9月20日,任永青通过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区地科技95、991、420股,占总股东的27.78%。 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证券账户累计购入8,107,391股区地科技股,截至当天收盘价,上述双方持有区地科技股104,098,811股,占总股份的比例为30.1%,持续购入区地科技股。 截止到2016年10月24日,双方拥有区地科技113,001,043股,占总股东的比例为32.7%,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达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30%,持续增加股份时,不依法提出全面申请或部分申请
二、任永青未按规定向区地科技31名股权激励对象提供借款,并向上市公司报告股份收益共享的事实
2016年11月23日,区地科技发布了《2016限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区地科技子公司越野体育大会31名员工提供2,2764.8万股(总股东8% )股权激励,价格为17.31元/股。
2017年1月,任永青向上述31名员工提供资金,激励当地科技,与31名员工签署借款协议,由辛华保证,解股后,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在二级市场份额股票收益的50%。 2017年1月23日,任永青通过贾某云、张某伟、刘某等3个银行账户,按照上述员工各自的预约金额将资金转入31个股票激励对象账户。 之后,上述员工将这些资金作为股票预约金转移到区域科学技术账户。 任永青向31名激励对象提供借款,不通知上市公司分享股票收益的情况。
任永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营指南( 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2条的规定。
考虑到上述违反的事实和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区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任永青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任永青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和书籍给予的处分,本所填写上市公司诚信文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严格遵守真实、正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8月13日
编辑: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