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募集资金_高鸿股份吃警示函 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中国网络财经12月13日宣布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采取措施向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发行警告书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方法》,贵州监管局对高鸿股份进行现场检查。 调查显示,存在以下问题:

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高鸿股份全资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及其子公司与相关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高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曹秉蛟为其实际管理人员)签订苹果手机购买合同,交易金额为18,376.33万元。 这个相关交易是在2019年4月23日公开的,有相关交易公开得晚的问题。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和第48条的规定。

二、改变招募资金的用途

2016年,高鸿股份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计划用于高鸿鼎恒智能仓库物流平台的建设项目。 2017年以来,高鸿股票因募集资金1111.44万元支付高鸿鼎一定的货运费用,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途不符,高鸿股票未及时公开。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督指导第二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高鸿股归还募集资金后,贵州监管局决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高鸿股采取发出警告书的监督措施。

《上市公司监督指南第2号》第5条:上市公司的招募资金应当用于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中记载的用途。 上市公司改变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上记载的资金用途的,必须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

《上市公司监督指导二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全公开招募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发布并公布《公司征集资金保管和实际使用情况特别报告》。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征会计师事务所发行募集资金的保管和使用情况鉴定报告书。 如果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本期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公开本报告期间的收益状况和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人、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不知情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说明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影响。 前项测量的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买财产的决定;(3)公司签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或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1/ 3个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更时,社长或社长不能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者持有该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很大变化(9)公司的减资、合并、个别、 解散及破产申请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命令关闭的( 10 )有关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取消或宣布无效的( 11 )公司以违法嫌疑被权限机关调查、刑事处罚、 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怀疑违反法律,被机构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应采取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关于发行股票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判定禁止转让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的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的5%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主机、设定信托或法律限制了表决权( 15 ) 主要资产被扣押、扣押、冻结或抵押( 16 )主要或全部业务停滞( 17 )提供对外重大保证( 18 )额外收入( 19 ),可能严重影响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例如获得大量政府补贴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报价( 20 )前期披露的信息有误,未按规定披露或有虚假记载,被相关机构责令纠正,或董事会决定纠正(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初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二)有关人员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重大事件的 前款规定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相关事项的现状,查明影响事件发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上有谣言;(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人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实际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名单和相关说明。 上市公司应履行相关交易审议程序,严格执行相关交易回避投票制度。 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相关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来回避上市公司的相关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人、上市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上级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2)发出监督对话的(3)警告书;(4)违反法律、 将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实文件公布(5)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6)可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督措施】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株式会社发行警告书的措施的决定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方法》,我局对你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调查显示,存在以下问题:

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贵公司全资本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及其子公司与相关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高鸿株式会社员工曹秉蛭为其实际控制人)签订了苹果手机购买合同,交易金额为18,376 这个相关交易是在2019年4月23日公开的,有相关交易公开得晚的问题。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和第48条的规定。

二、改变招募资金的用途

2016年,贵公司将私下发行招募资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招募资金将扣除发行费用,用于高鸿鼎恒智能仓库物流平台建设项目。 2017年以来,贵公司募集资金1111.44万元,为支付高鸿鼎恒的货运费用,与招聘说明书的约定用途不符,公司不及时公布。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督指导第二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贵公司返还招募资金,我局决定采取监督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贵公司发出警告书。 贵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合法合规意识,按规定筹措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营水平。

如不服本监督管理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督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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