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财经12月16日宣布,湖北证券监督局最近决定采取措施向广发证券株式会社(简称“广发证券”)武汉珞路证券营业部发行警告书。 调查显示,广发证券武汉现狮路证券营业部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营销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中介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监督会公告[2010]11号)第4条第(1)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中介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广发证券武汉现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发出警告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监督会公告[2010]11号)第4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保管等业务活动的营销人员不得经营客户账户和客户资金库存管理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和合规管理的责任。
《加强证券中介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纠正、谈话监督、发出警告书、暂时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责令相关人员处分、暂停批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督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广发证券株式会社武汉现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发行警告书的措施
广发证券株式会社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
调查显示,你营业部部署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营销活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中介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监督会公告[2010]11号)第4条第(1)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中介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你们营业部发出警告书。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券监督局
2019年12月6日(责任编辑:张紫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