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_头条|《桂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式公布!明确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原题:标题|《桂林市校外训练机构设置标准》明确规定不得聘用正式发布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今天

桂林市教育局新制定的

《桂林市校外训练机构设置标准》

正式发表!

这个标准中明确规定了

中小学、幼儿园不能举办

参加校外进修机构的举办,

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加校外进修机构

有不得录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相关规定

同时被严格规定

校外进修机构专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

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接下来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原文的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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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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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校外训练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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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我市校外训练机构设置标准,依法加强我市校外训练机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训练行业健康秩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校外训练机构发展规范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发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训练机构管理方法>; 请参阅通知。

第一条适用本标准的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向中小学生(包括学龄前儿童)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 具体如下

1、在中小学阶段招收适龄儿童、青少年,实施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补习指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教育机构。

2、在幼儿园、中小学阶段招收适龄儿童、青少年,开展有助于提高语言能力、艺术、科技等素质、发展个性的教育教育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的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教育机构。

第二条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举办校外训练机构,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办方的,主办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办方为法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经营(运营)异常清单或重大违法失信机构清单,一切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举办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

2 .主办方为自然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进修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语名称必须与中文名称的含义一致。 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暧昧和误解性言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词。 名称组织形式明确,应符合注册机构的管理规定。 非营利研修机构一般被称为“XX (行政区划) x (大小) x (学科的部门或者工作特色)研修学校”,营利研修机构一般被称为“XX (行政区划) x (大小) x (学科的门类或者工作特色)研修学校的有限公司或者株式会社”。 在本标准实施前法人注册的校外研修机构,其名称不违反禁止规定的,可以继续挪用,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四条必要的组织机构。

1 .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主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人员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包括5人)奇数。 决策机构负责人品行良好,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执行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要设立以校长(行政责任人)为主管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责任人)要依法行使教育教育和行政管理权。

3 .监督机构。 校外训练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督机构。 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或兼任。

第五条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者。

1 .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 .行政干事(校长)。 校外进修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干事(校长)。 行政主管(校长)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史,有高校专家学历和教育经验,有校长资格,健康、适合工作,熟悉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年龄原则70岁以下,不得聘请公营学校在职人员为学校校长(副校长)。 学科类研修机构校长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3、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校规模配备相应的教育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教育管理者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不得聘用公营学校在职人员或兼任学校教育管理者。 财务经理应具备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培训项目,有符合规模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高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人数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2 .聘请的专职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具有相应行政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专业资格、资质。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录用外籍教师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明书。

第七条培训项目,有符合规模的学校运营资金。 主办方应保障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正常开展培训活动,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符合训练项目、规模的学校设施和设施设备,满足以下要求

1 .校外进修机构的场所应适宜学校运营,不可远离污染区域和危险源,与贸易市场、娱乐场所、医院感染病房、公安拘留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相邻。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址必须与学校地址一致。

2 .校外训练机构学校场所无安全危险,学校教育场所需要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必须是符合国家建筑、消防安全、卫生、抗震防雷、电力使用、环境保护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 消防、保安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 以学龄前儿童为训练对象的学校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小学生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场所不得超过4层,以中学生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场所不得超过5层。

3、校外训练机构实际使用的学校占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期内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一对一”教室应达到5平方米以上,确保不拥挤、易于疏散。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满足培训活动需要的教育用房和设施设备。 学校所需的教育用房和办公用房,要设置教室、办公室、警备室(工作场所)、厕所等,教室和办公室要设置在同一个教育区域。

第九条学校不得出租以下房地产作为学校办公场所(或临时学校办公场所)

1 .地下室、车库、危房、厂房、违章建筑、临时简易建筑

2 .居民住宅、宿舍内和租赁场所

3 .从事正常教育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学校校舍

4 .不适合教育教育活动的其他家庭。

第十条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应具有与开设的专业(课程)相对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报批给评审机构实施。 不得组织和实施与宗教相关的教育教育活动,不得违反教育规则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

2 .校外训练机构选修的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和课程相一致。 引进教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传邪教宗教和迷信。

3、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得依法办学,不得超范办学。 主办方应当承诺不举行与小学中学升学相关的训练、考试、竞赛,并加以实践。

第十一条有健全的学校运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1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按照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性质、注册机构和审查机构、学校宗旨、学校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的发生、罢免手续、主办方、教职员、学生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员录用和福利待遇、学校终了的事由、程序、党组织建设、章程修改手续等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本设置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桂林市民放文化训练学校设置标准( 2017年修订)》自行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该规定。 本设置标准由桂林市教育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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