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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8年10月7日上午,刘某及其父亲的车辆和王某车一起送往岳阳县某米工厂进行谷质量检查,王某完成质量检查,刘某打算进行质量检查时,胡某车挤进了刘某车前。 刘某随后下车与胡某争吵。 王某走到前面问原因,警长走到前面通知刘某、王某。 胡某的顺序确实是在两个人面前,没有插队。 然后,王某和胡某互相骂骂,打起架来。 刘某也一起打了胡某。 胡某倒下后,刘某、王某用脚踢到其腹部,然后被拉开。 刘某和被推荐的人互相推搡,从车上取出锤子,被现场的人抢走了。 胡某痛得趴在地上睡了几分钟后,从车里拿出钢签撞到王某的头部,王某的头部流血,王某拿出铁锤准备被警卫抢走。 后来胡某和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鉴定认为,胡某伤害程度为: 1、胰十二指肠切除后其伤害程度为五级伤害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其伤害程度为八级伤害3、胆囊切除术后其伤害程度为九级伤害。 事件发生后,刘先生支付了胡先生的医疗费用7万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王某在中断中造成麻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受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必须根据参与的一切罪行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必须适当受到重罚。 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亲自认罪,可适当受到轻微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坦白罪行的是坦白,可以根据法律作出轻微的处罚。 被告人刘某、王某可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取得其谅解,适当地受到轻微的处罚。 可以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状况、认罪态度、悔恨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价的结论,决定宣布缓刑。 随后,依照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就像通讯员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