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被判了死刑_打架致人重伤算不算正当防卫?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照片来源:新浪微博' @丽江中院

彩云网评委丁慎毅

12月10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媒体报道“丽江大学生遭受十几人的殴打抵抗,造成2人受重伤”一事,回答说,事件二审正在进行中,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

在此事件中,网民争论的焦点在于“吵架”而受伤的并非正当防卫。 目前,判决书全文未公布,均须以二审判决为准,这不妨碍对殴打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探讨。

据媒体报道,程兆东在与王裕宽的理论过程中,先由受害者王裕宽、代干等着手,踢程兆东,程兆东主观有侵犯对方的违法意图,客观实施了侵犯对方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程兆东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故意犯伤害罪被判处有罪。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 “对于加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危害人命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不是防卫过失,而是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看“卫士”当时是否“非法侵入”了。 根据判决,该事件是“吵架”的性质,“殴打”的场面明显不符合“非法侵害”这一认定要素。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吵架”一定是“非法入侵”,但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相互殴打的违法情况下,双方都没有成立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由于殴打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为目的,同时默许对方侵害自己身体,因此在殴打中没有个人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前提,例如契约架当然没有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 当然,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准备凶器,还是无意识的选择,有很大的不同。

程兆东如果不知道对方在等他,就不会预备工具,也不会遇到他们首先挑衅,而是被动地打了。 被动打击是在力量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不会合法非法让步”,应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适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 人民日报在评论《昆山反杀事件》时说:“法律严格要求所有卫士都是黄飞鸿,穷凶极恶的人“到达”。

最终法律事实不是媒体报道的“倒下的程兆东擅自抓住工具的抵抗”,程兆东预感到王裕宽、代干等人在外面堵住了他,所以预先准备好工具,再会后积极向对方挑衅是有事实上的契约性质的,当然不是正当防卫。

这次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对可以看作是“努力在所有司法事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的承诺。 因此,让我们再跳一点“子弹”,关注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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