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基金的支付地点还需要补偿吗?
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公司也要支付部分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过一次残疾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膳食补助金以及医疗机构证明,经工作单位批准,工伤职工在统一地区以外医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受到工伤后,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 这一部分的费用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立的工作上的员工,如果在休息期间需要护理的话,护理费也由所属公司负责。 工作人员休业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
一是强制。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是向规定范围内的使用者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有缴费义务的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否则为违法行为,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共济性。 即使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工作保险费后,无论该公司是否发生了工作保险,发生了多大程度的工作保险,基金都应该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作保险待遇。 由于缴费方没有工伤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因此无法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因为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很多,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被支付的基金额很大,所以不能要求那家公司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 确定用人单位下列费用时,只能适当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
第三,固定性。 也就是说,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地点、缴费基数和收费基本原则。 征收时,不根据缴纳义务人的具体情况随意调整。 固定性也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特别费用专用,谁都不能挪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的原则
另一方面,必须保障残疾工人的基本需要。 例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的照顾费、遗属的照顾费等。 另一方面,基金的来源和汇率标准是否可行,必须对公平、风险程度不同的使用者征收不同的保险费,考虑使用者和国家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缴纳保险费不能引起产品价格上涨、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