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财经12月16日宣布,湖北证券监督局命令上海新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兰证券)武汉分公司纠正监督管理措施。 调查显示,上海新乐园武汉分公司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拥有投资咨询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无法及时履行报告手续等问题的子公司营业场所,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信息不得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措施,命令上海新兰证券武汉分公司进行纠正。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券管理局(证券监督会)提交变更报告书,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12条第2项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顾客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通知顾客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和证券投资顾问的资格代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发布纠正、监督谈话、警告书、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和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整理违规业务, 可以采取追加暂停新客户、处置有关人员等监督措施的情形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有依法、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犯罪嫌疑的,依法转移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监局对上海新西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作出纠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经调查,我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子公司营业场所发生变化,拥有投资咨询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无法及时履行报告手续的违反行为。 子公司的营业场所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信息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措施,命令你的子公司修正。 你的分公司应在本监督管理措施颁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不服本监督管理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券监督局
2019年12月6日(责任编辑:张紫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