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冰一律师】
在过去十年的工作过程中,我接触了很多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对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有所了解,花时间进行知识整理和实务研究,不断发表金融犯罪系列文章,期待金融领域的投资者(或受害者)获益。
我建议重点阅读下列小组:
1 .金融投资者有助于防止投资风险,避免投资陷阱
2 .教导受害者如何投资、依法维护权利和恢复自己的损失
3 .涉嫌金融犯罪的行为者,在刑事支援下,实现程序正义
4 .法学入门者和对金融犯罪感兴趣的法律相关人员、金融相关人员。
本文主要从宏观上介绍金融领域犯罪的概念和外延、金融犯罪的主要特征、金融犯罪事件的主要原因,有助于读者了解金融犯罪的全貌。 什么是金融
什么是金融? 从名字可以看出,金是资金,融是流通、融通的意思,金融这个词汇合在一起,是资金的融通、集散。 专业来说,金融是货币、资金的筹集和融通,即货币流通和使用交易等活动的总称,是由银行、证券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和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实现的金融合同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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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活动的血脉,对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很重要,可以说是牵着头发全身动摇。 随着金融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金融创新的深度、广度不断扩大,特别是因互联网科技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干预导致互联网和金融风险的相互叠加,这一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有明显上升的趋势。 什么是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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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金融领域的犯罪是什么呢?金融犯罪不是法定犯罪类型,而是为了便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等而制定的定义,类似于电信网络犯罪、涉外犯罪等区分,这些类型的犯罪在内涵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外延上也经常交叉。
一般来说,金融犯罪可分为狭义的金融犯罪和广义的金融犯罪,即包括非典型的金融犯罪在内的金融犯罪。 前者一般指立法规范意义上的金融犯罪范围。 即完善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随着法律修正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新增的相关罪。 后者是社会学意义上的金融犯罪概念和范围,根据金融市场,涉及金融事业主体、金融工具、金融交易产品等的“金融”因素的犯罪都是金融犯罪。 广义的这个定义包括金融业者的职务犯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经营犯罪、金融机构的盗窃、利用金融平台和金融产品的漏洞等侵犯财产犯罪等。
我们在此讨论的是广义的金融领域犯罪。 从狭义成文立法的角度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和范围,不能适应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例如,非法开展金融领域的非法经营罪、证券业务、期权业务,虽然不是狭义的金融犯罪,但明显发生在金融领域,破坏了金融生态。 因此广义理解金融领域犯罪可以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保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讨论的金融领域犯罪是基于广义的金融犯罪概念和范围进行的,包括刑事立法规范的法定金融犯罪类型在内,其他章节也零星可见,包括涉及金融因素的违法经营、筹资等犯罪类型。 金融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数量持续上升,传统金融领域的犯罪占有率仍然很高
金融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案件类型的分布来看,涉案罪名主要涵盖信用卡诈骗罪、公共存款罪、筹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管理罪等,其他涉及金融领域的违法经营(如POS机构的非法现行犯)、诈骗
2、金融领域的犯罪越来越复杂,手段改良,网络犯罪倾向明显
由于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领域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在资产管理型投资的非法筹资事件中,有健康食品、邮票、纪念币等食品融资,也有股票、担保融资等,合肥市庐阳区院所经营的孔某、崔某有诈骗嫌疑的事件中,通过设立收藏公司,向外国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购为食物,让客户购买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 随着网络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以P2P平台犯罪为代表的网络金融领域犯罪也呈井喷态势,仅合肥市检察机关2016年就处理了27起此类案件119人,案件金额超过60亿元,其中涉及影响全国的“电子租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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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型金融领域犯罪激增,受害广泛,社会危害性大
非法筹资事件近年来正处于爆发期,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干预使这类犯罪的传播更加迅速、影响范围更加广泛。 例如,很多P2P非法集资平台遍布全国,违法犯罪行为遍布各地,相关受害者众多,也来自全国各地。 这些被骗投资者中,社会不深,敢于尝试新事物的年轻人很多,知识水平有限,也有被别人委托投资资产管理的老年人,他们投资的资金长期储备的收入很多,金额很大,被骗资金难以回收的话,生活就有可能消失,收集 例如合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19000多名投资者买不回约6亿元的投资金。
4、强调金融领域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隐蔽化特征,司法审查困难
金融领域,特别是网络金融领域,专业性强,多让具有金融、法律、网络等专业知识的人参与犯罪过程,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与合法的金融活动难以区别,给搜查、司法审查处理带来一定困难。 一些犯罪行为者采用合法金融机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达数千万元,在繁华街道设立经营场所,普通人容易被困惑而受骗。 由于这些犯罪主体多以比较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上下层次、不同岗位间的分工明确、细分化、资金管理运营、推广宣传等职责明确,公司内各参与者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也比较困难。 对于陈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事件,合肥市庐阳区第一分部部长和第一营业部长陈某作为电子租赁宝以不知道公司系统的不正当行为“自融”为由进行辩解,主观故意收集证据存在困难,认定存在争议。 金融领域犯罪的发生背景及原因
1、金融领域的犯罪是金融市场、金融产业发展不可避免的着生物
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性,随着金融市场、金融产业的发展,金融犯罪的必然出现数量在增加。 而且,金融产业越发达的国家,金融犯罪的数量越多,犯罪类型也越复杂。 有学者说,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将成为不可避免的金融犯罪温床,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将由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不断发生。 例如,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北京等金融发达地区的金融犯罪数量比其他省份多的合肥市,庐阳区、包河区等金融机构,金融交易相对集中的地区,金融犯罪数量也比其他省份多。
2、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能适应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新型金融犯罪防范的缺乏
金融犯罪与金融风险的产生与制度缺陷密切相关。 金融犯罪是法定犯罪,发生在私法特征明显的金融领域,需要自由、开放的发展空间和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面对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平衡的需要,金融制度的供给需要全方位、多边干预,刑事、民事、行政各方面的立法必须跟随发展形势完善。 但是,目前的金融制度包括金融刑法制度在内有一定的滞后性: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产品没有及时明确的规范,目前的制度规范有漏洞,给犯罪行为提供有利机会,如全国关注的“e租赁”事件、井吹式爆炸的P2P平台犯罪等,另一方面,金融制度、 由于金融监督的理念与金融产业的发展不符,有些行为在现行政策的界限内进入罪行,从表象中显示出犯罪的高度,如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在金融领域占有普遍犯罪的高度。
3、金融市场监管不足导致的漏洞诱发了金融犯罪的发生
资本有限理性与市场信息不对称需要加强监管。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完善,但监管权力划分不明确,监管机构间协调不充分,监管措施不能落实等问题,尤其是对民营金融企业、网络金融平台等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市场准入不严,部分违法金融机构大量成立,这些机构成立后系统漏洞、整理和管理不足,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缺乏全面的研究判断和警告,为非法分子培养了适当的犯罪土壤。
4、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合理投资意识不强,为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机会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人民投资需求日益旺盛,大量民间资本保持价值增值途径不足,另一方面受世界经济衰退和国内货币政策紧缩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两者需求相互适应,产生民间融资贷款,其内在风险也使犯罪成为可能 在很多民间融资贷款过程中,投资者知道存在投资风险,以赌博为中心短期投资,获得高利润后立即找另一家公司投资。 这些投机行为扰乱了其他投资者的判断,高额报酬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他们的集中集中集中投资往往成为融资公司资金链断裂的契机,加快了犯罪的进一步深化。
5、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犯罪的复杂化、广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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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给金融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巨大挑战。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在P2P、大众筹资、比特币、支付宝、馀额宝等多个金融平台、产品、交易模式等方面产生了创新,新技术干预事实上降低了金融业的准入阈值,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对金融监管理念的重构 互联网信息时代金融犯罪的非接触性、中间性增长,使犯罪行为者与受害者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化、隐蔽化,全球化互联网运营,扩大金融犯罪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