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缴纳房地产费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缴费的一种。 但在摊款过程中,也要注意审查征收费用的一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房地产公司以其设施(如某公司房地产服务中心)的名义征收房地产费用、怀疑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等,业主可以要求出示营业执照,拒绝出示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通报。
事件回顾: 2018年9月3日,某地区13家业主代表投诉,通报反映了甲方房地产公司甲方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a房地产服务中心(简称“甲方房地产公司a中心”)未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2018年9月11日,由JY市食药工质局立案,进行了调查。 a房地产公司自2011年起,在JY市a区设立了“a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a房地产服务中心”,服务范围为保安、清洁、绿化、维护等,该房地产服务中心设立了固定办公室,刻印印章,制作铭牌,共配置了15名员工队伍, 以房地产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展房地产管理服务,向住宅老板征收房地产管理费用,JY市的公司登记机关没有设立分店和分公司。 调查期间,甲方房地产公司注册成立甲方房地产公司JY分公司。 2018年10月17日,JY市食药工质局拟作行政处罚预告书,向甲方房地产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拟依法投递,法定期内陈述,未提出申辩意见。 2018年10月23日,JY市食药工质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调查方法》第13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命令宏和公司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当日投递。 甲房地产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JY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决定认定和维持JY市食药工质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明确、证据充分、手续合法。 甲房地产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诉。 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该指控被驳回。
法院声称甲方房地产公司没有以房地产服务中心的名义签署房地产服务合同,但是以该房地产服务中心的名义向住宅所有者征收房地产管理等费用,依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管理服务的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物业服务中心不是在公司内部设施,而是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分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无执照经营调查方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机构的,自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取得注册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当事人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其注册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从a房地产公司设立“a房地产服务中心”到依法在该服务中心设立分公司,a房地产公司以a房地产服务中心的名义从事房地产服务活动,显然是无证经营。 JY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住宅区业主投诉通报后,依法调查上述违法事实,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 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理的。